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退役安置補助經費、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等資金管理,明確資金實施期限,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現將《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退役安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4〕187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1號)、《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6號)有關規定修改如下:
一、關于財社〔2014〕187號文件
(一)在原辦法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二)將原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用于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以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方面的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相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的表述,修改為“用于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以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方面的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相應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三)將原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和第十二條中“退出現役1年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表述,修改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四)將原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中央財政根據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人數(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訓練管理部等有關部門提供,退役軍人部審核匯總)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安排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補助資金”。
(五)將原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中央財政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人數(由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上報,退役軍人部審核匯總)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安排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并作為第十三條第五款。
(六)將原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每年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員情況、已接收人員變化情況以及退役安置補助經費需求情況,并逐級及時匯總上報退役軍人部。退役軍人部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內審定并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年度執行中,退役軍人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和退役軍人部適時開展退役安置補助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七)將原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合并修改為:“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強化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將原辦法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民政廳(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時,相應調整辦法的相關條款序號。
二、關于財社〔2012〕221號文件
(一)在原辦法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二)將原辦法第三條中“撫恤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撫恤科目”的表述,修改為“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三)將原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全國優撫對象數據集中審定前,將本地區當年應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上報退役軍人部。退役軍人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內審定并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優撫對象補助經費下達后20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安排詳細情況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年度執行中,退役軍人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和退役軍人部適時開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將原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強化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將原辦法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民政廳(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三、關于財社〔2013〕6號文件
(一)在原辦法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部和醫保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二)將原辦法第四條中“醫療補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醫療保障’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項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醫療補助資金投入力度”的表述,修改為“醫療保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
(三)將原辦法第五條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每年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優撫對象人數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內審定并下達醫療保障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醫療保障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醫療保障經費下達后20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醫療保障經費安排詳細情況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年度執行中,退役軍人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區域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醫療保障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和退役軍人部適時開展醫療保障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將原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強化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將原辦法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民政廳(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改為“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修改為“醫療保障局”。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2.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3.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醫保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管理辦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