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
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豫財行〔2019〕108號)文件精神,現就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直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簡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接待單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協助安排用餐時,嚴禁安排酒水。
二、將《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焦財行【2017】6號)中“公雜費”調整為“市內交通費”不再包含通訊費用支出,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車出行的,應如實申報,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三、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四、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票據。其中,由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單位內部交通工具或在內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經營性餐飲服務單位就餐的,出差人員直接向餐飲服務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并索取稅務發票。接待單位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可按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六、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七、各縣(市)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轄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區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市直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具體操作規定。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與此相抵觸的文件條款自行廢止。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