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財 政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財監處 [2019]1號
當事人:焦作市物資局
地 址:焦作市建設西路148號恒橋大廈4樓
法人代表:周金鋒 職務: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
根據《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1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焦財監[2018]30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豫財監[2018]21號)等有關規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9日對你單位2017年至2018年9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三公”經費及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以取得的檢查資料為依據,現將檢查結果和處理處罰決定告知如下:
一、經營性收入列入工會經費賬管理
2014年至2017年,你單位收到“解放路貿易大廈一樓房產”租賃費共計390000元,未納入局機關財務賬核算,由局機關工會收取,計入工會經費賬;加上2014年之前原工會管理人員上交工會經費余額8718.42元,工會經費賬收入共計398718.42元。截至2017年末,已支出382269.2元,分別用于:局駐村人員公雜費134400元;保潔人員勞務費44700元;局機關在職人員加班補助72523.4元;場地租賃費21000元;拆遷戶補助費50000元;工會救濟慰問相關費用59645.8元。結余16449.22元,目前仍由工會人員保管。
上述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七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將工會經費賬上的房屋租賃費結余資金16449.22元收回局財務賬核算,并擬處以5000元罰款。
二、不合規票據列支費用
1、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單位解決原下屬單位人員遺留問題,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費均以借款名義使用普通收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197616.62元。如:2017年2月20號、10月11號憑證,分別在“管理費用—其他”中列支借給下屬公司用于解決人員遺留問題,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費12047.72元、13608.26元;2018年2月11號憑證,在“管理費用—其他”中列支借給下屬公司用于解決人員遺留問題,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費6804.13元;均使用借款單位開具的普通收據列支,而實際繳納的原始票據由經辦人存放。
2、使用過期發票報銷費用。你單位2017年使用過期發票報銷費用1770元。如:1月12號、13號憑證在“管理費用—招待費”分別列支招待費810元、1730元,其中過期地稅定額發票440元、525元、地稅機打發票405元;11月5號憑證在“管理費用—車輛費”列支車輛費1958.59元,其中座套費400元,發票為過期地稅定額發票;物資局2018年5月5號憑證在“管理費用—招待費”列支招待費1991元,其中過期地稅定額發票420元。
3、你單位2018年3月2號憑證,在“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慰問老干部費5410元,所附購物清單中顯示提現300元,且未附發放人員名單,存在購物清單不真實問題。
上述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七條“自2016年5月的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擬處以10000元罰款。
三、公務招待費支出不規范且無公務接待函等
你單位2017年度在“管理費用—招待費”中列支87962.2元、用財政下撥公用經費沖減該科目招待費30700元;在“管理費用—辦公費”中列支招待費39963元;共計158625.2元,其中:購煙25602元、購酒40140元、購茶葉15050元、購土特產9950元,合計90742元。上述招待費在報銷憑證后均無公務接待函、無招待清單,部分有《物資局接待用餐申請表》。
上述事項違反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擬處以5000元罰款。
四、會計核算不合規
1、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由財政局統發直接打入職工個人卡上,未納入單位財務核算,收入、支出均未在賬上反應。
2、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執行局下撥的本單位員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226300元,其中:2017年145600元、2018年1至9月80700元,均未計收入,直接沖減管理費用—福利費。
3、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執行局下撥的公用經費、離退休干部經費等93224元,其中:2017年50224元、2018年1至9月43000元,均未計收入,直接沖減管理費用—招待費、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和管理費用—辦公費。
4、2018年4月21號、22號憑證,你單位收到財政下撥福利費47700元未計收入,直接沖減“管理費用-福利費”,6月35號憑證無理由調入“其他應付款”。
5、截至2018年9月,你單位“其他應收款-房改款”科目掛賬1666165.72元。經核對該款為房改時住房戶交來的房改款,應計“銀行存款-房改款”科目,而錯計為“其他應收款-房改款”科目。
上述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七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調整有關賬目,并擬處以5000元罰款。
五、原始憑證不齊全
物資局2017年至2018年9月列支各種費用時普遍存在報銷審批單填寫不齊全、無事由、無人員名單、無購物清單等現象。具體為:
2017年度共列支差旅費89014.04元。其中:未標明出差事由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出差補等50273.04元。如:2017年3月18號在“管理費—差旅費”中列支差旅費5976.54元;2017年11月7號憑證在“管理費—差旅費”中列支差旅費7685元;均未標明出差事由。
2018年3月4號憑證在“管理費—差旅費”中列支差旅費1427.5元,未標明出差事由。
2017年9月27號憑證在“管理費用—車輛費”中列支租車費1396元,無租車事由,無租車合同。
2017年2月3號憑證,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列支在解放區工業路金潤食品店購買食品2650元,未附購物清單;3月17號憑證,在“管理費用—工會經費”列支文體用品費8000元,未附購物清單。
2017年12月25號憑證,在“待攤費用”科目中列支書報費12222元,其中報刊費5984元,未附報刊清單。
2017年2月3號憑證,在“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離退休干部慰問品7400元,未附購物清單及被慰問人員名單;2018年3月5號憑證,在“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列支慰問老干部費6070元,無發放人員名單。
2018年3月1號、6號、10號憑證,購大米等三筆合計25756元,均無購物清單、無發放人員名單。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子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根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擬處以4000元罰款。
六、固定資產賬實不符
物資局固定資產賬面顯示本單位車輛3輛,實際單位在用1輛(現代車);另外1輛(奧迪車)在民爆公司使用;還有1輛(別克車)已出售,過戶手續未辦理完畢,未做賬務處理。
上述事項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規定,擬給予你單位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你單位應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市財政局財政監督檢查局開具一般繳款書,將罰款29000元繳入市級國庫,并將繳款復印件報送市財政監督檢查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焦作市財政局財政監督檢查局
聯系電話:0391-3121180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