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環境檢測站
地 址:焦作市山陽區工業東路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7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豫財購〔2017〕7 號)的有關精神和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2017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焦財采購[2017]5號)的要求,在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你單位采購的“全自動紅外測油儀”(編號:焦公管辦采購[2016]-333號)項目,由于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未在規定的2個工作日期限內進行合同公告,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0條。
以上事實有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明等資料為證。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7條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焦作市財政局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