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焦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焦作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焦作市農業局 焦作市林業局 關于印發《焦作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縣(市)區財政局、扶貧辦、發展改革委、民委(局)、農業局、林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5號)、《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焦發〔2016〕2號)精神,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河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豫財農〔2017〕216號)等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焦作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焦作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焦 作 市 財 政 局 焦作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焦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焦作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焦 作 市 農 業 局 焦 作 市 林 業 局
2018年1月4日
焦作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發
附件
焦作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5號)、《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焦發〔2016〕2號)精神,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河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豫財農〔2017〕216號)等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省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各縣(市、區)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與其他用于脫貧攻堅的相關資金統籌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中央、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項用于扶貧發展。
第四條 堅持資金精準使用,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切實使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市級財政依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結合中央、省安排我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切實加大投入規模,確保達到省績效評價考核要求。
縣級財政根據各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切實加大投入規模,縣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情況納入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 按照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向國家和省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傾斜的原則,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相應結合上級資金安排,向深度貧困村和貧困人口給予傾斜。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觀因素指標、政策因素指標和績效因素指標三部分構成。
(一)客觀因素指標主要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規模、貧困發生率、貧困深度、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
(二)政策因素指標主要包括:國家、省和我市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及扶貧專項工作要求等。
(三)績效因素指標包括:脫貧工作成效考核結果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等。
年度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由財政部門會同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當年脫貧攻堅工作重點研究確定。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與下達
第八條 各縣(市、區)應按照國家、省和市脫貧攻堅政策要求,結合當地脫貧攻堅工作實際情況,圍繞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當地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發展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服務業等與貧困人口脫貧增收相關的扶貧產業,支持貧困村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建立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
(二)圍繞改善貧困地區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實施貧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貧困人口較多或貧困發生率較高的非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
(三)圍繞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支持對貧困家庭子女和青壯年勞動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職業教育、貧困人口參加短期技能培訓和產業發展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支持貧困村建立貧困村互助資金;對產業化扶貧貸款利息、貧困戶參加種植業、養殖業保險農戶負擔的保費等給予補貼。
對貧困人口的易地扶貧搬遷、扶貧小額信貸等省級制定有政策和專門管理辦法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省和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上述社會事業發展事項(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相關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第十條 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扶貧項目管理經費,保證相關部門工作開展需要。各級、各部門不得從中央、省和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
第十一條 各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包括縣級財政安排的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由各縣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自主安排使用。各縣要充分發揮中央、省和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十三條 市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中央、省補助和市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及時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合理合規的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根據分配方案,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資金分配程序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四條 各縣可結合實際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五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中央、省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中央、省和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分配,原則上由扶貧辦等部門商財政部門按規定和有關程序擬定分配方案,上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資金下達、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三)各級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林業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各地應當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并落實績效管理各項要求。
第十九條 加強信息化管理,各級財政、扶貧部門要及時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下達撥付等信息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管理平臺。
第二十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重要因素。績效評價年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市財政局、扶貧辦制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要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財政部專員辦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財政監督機構按照工作職責和工作計劃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和林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財政局、扶貧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扶貧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