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市)區財政局、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發揮績效評價對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按照《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豫財農〔2017〕182號)要求,我們對《焦作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辦法(試行)》(焦財農〔2014〕42號)進行修訂,制定了《焦作市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7年度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附件:1.焦作市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2.焦作市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標評分表
3.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有關說明
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焦作市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河南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豫辦〔2016〕28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豫財農〔2017〕182號)、《焦作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焦辦〔 201 6 〕 2 3 號)及預算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是指對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財政扶貧資金是指按照《河南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焦作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貧資金,包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政府基金預算、地方政府債券安排的扶貧專項資金。
用于“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的相關資金按照《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成效考核辦法》(豫易地搬遷〔2017〕3號)執行。
第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目標是突出脫貧成效,強化監督管理,保證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精準、突出成效;
(二)科學規范、公正公開;
(三)分類分級、權責統一;
(四)強化監督、適當獎勵。
第五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脫貧攻堅和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
(二)中央和省、市級財政、扶貧部門制定印發的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項目管理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扶貧統計數據,財政、扶貧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資料,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扶貧資金監控系統有關信息;
(四)各縣(市)區上年度扶貧開發計劃執行情況總結;
(五)資金撥付文件及相關資料;
(六)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財政扶貧資金審計報告;
(七)財政監督檢查機構出具的有關財政扶貧資金檢查結果;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投入、資金監管、資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況。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標依據評價內容設定。
(一)資金投入。主要評價縣(市)區預算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總量、增幅情況等。
(二)資金監管。主要評價縣(市)區財政扶貧資金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包括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執行、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和執行等。
(三)項目管理。主要評價縣(市)區加強扶貧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的項目庫建設、項目完工率、項目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四)資金使用成效。主要評價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資金結轉結余率、貧困人口減少、精準使用情況等。
(五)工作評價。主要評價年度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六)加減分指標。包括加分指標(機制創新)和減分指標(違規違紀)。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指標內容和計分方法保持總體穩定。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可根據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對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標的變動情況,結合我市績效評價工作要求,對指標內容和計分方法在年度間適當調整。
第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分級實施。市財政局、市扶貧辦負責對所轄相關縣(市)區管理財政扶貧資金的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相關縣(市)區財政、扶貧部門負責對縣域內管理財政扶貧資金的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財政局、市扶貧辦根據考評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機構或專家等第三方共同對財政扶貧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九條 相關縣(市)區財政、扶貧部門應于每年1月5日前,將本年度財政扶貧資金的績效評價材料,連同扶貧開發計劃執行情況的總結材料,報至市財政局、市扶貧辦。相關縣(市)區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材料上報不及時或內容不全、不實、不規范的將視情況扣分。
根據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對我市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時間安排,需要縣(市)區提前提供基礎數據及相關材料的,相關縣(市)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報送。
第十條 對縣(市)區財政扶貧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按考評總得分確定。評價結果為四個等級,分別為:優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一條 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扶貧資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條 縣(市)區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認真改進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辦法(試行)》(焦財農〔2014〕42號)同時廢止。
附件3
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有關說明
一、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對象
有扶貧任務的縣(市)區,按照考評指標計分辦法進行計分,計分結果按照比例折算成百分制。
二、績效考評的方式
績效考評主要以相關縣(市)區上報的績效考評自評報告為依據,相關縣(市)區對提供的自評報告及證明材料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市財政局、市扶貧辦視情況組織有關單位或機構人員對縣市區進行實地核查,對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嚴肅處理。
三、績效考評指標解釋
1.縣(市)區專項扶貧資金投入情況:主要評價縣(市)區本級投入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情況,本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包括本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本級負擔還債責任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的專項用于扶貧的資金。其中,本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列21305科目,包括項目資金和本級安排的扶貧工作經費(不含扶貧部門人員工資等運轉經費)。
2.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執行:評價各級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公告公示平臺建設情況,以及按要求公開扶貧相關政策、資金使用及項目安排等情況,分縣級、鄉級進行評價。
2.1.縣(市)區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執行:評價縣級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公告公示平臺建設情況以及按要求公開扶貧相關政策、資金使用及項目安排等情況。
2.2.鄉村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執行:評價縣域內鄉、村兩級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設和公告公示平臺建設情況以及按要求公開扶貧相關政策、資金使用及項目安排等情況。
3.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和執行:評價縣(市)區扶貧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及開展監督檢查情況,包括組織檢查、檢查成果和問題整改等;扶貧監督舉報電話接受扶貧資金社會監督情況及相關縣(市)區對舉報件辦理情況(包括辦理效率、辦理質量等);扶貧監督舉報電話(或類似功能舉報平臺)建設和使用情況。
4.項目庫建設及管理情況:縣級制定項目庫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和下年度項目庫建設情況。
5.項目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縣級建立項目管理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確完成時限、職責分工、完成標準等情況。
6.項目建設進度:考評縣級年度扶貧資金落實到項目比例及項目完工率。資金落實到項目比例=落實到項目資金數/年度各級扶貧資金總數,項目完工率=項目完工(正在驗收或已經驗收)的項目數/年度落實項目數。
7.年度資金結轉結余率:評價縣級資金結轉結余情況。
8.貧困人口減少:評價縣(市)區年度脫貧任務完成情況,與市下達脫貧攻堅任務匹配。
9.精準使用情況:評價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效益,包括:資金安排是否瞄準建檔立卡貧困戶;項目實施是否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
10.扶貧資金數據材料報送:評價考核年度重點扶貧資金數據報送情況,是否及時、準確。根據年度工作內容進行調整。此外,對績效評價材料上報不及時、內容不全、不實、不規范的將視情況扣分。
11.機制創新:加分指標。主要評價財政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監管等各方面的機制創新情況。重點評價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調動貧困群眾內生動力等方面的辦法和機制,原則上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或領導批示、轉發、開會推廣的,作為加分指標。
13.違規違紀:減分指標。主要評價由中央和省級審計、財政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檢察院、扶貧督查巡查等發現和曝光的違紀違法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情況(包括內部資料或媒介披露的、經核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