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財采購罰〔2017〕第 1號
當事人:焦作市殘疾人聯合會
地 址:焦作市人民大道陽光大廈A108室
根據焦作市審計局《關于市殘聯法律顧問咨詢費和培訓費未進行政府采購問題的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焦審投移〔2017〕16號)中發現你單位法律顧問咨詢費10萬元、培訓費441.63萬元未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如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