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焦作市委組織部 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焦作市市直機關異地任職干部交通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焦財行[2017]20號
市直有關部門:
為做好公車改革后市直機關異地任職干部往返工作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的交通保障工作,我們制定了《焦作市市直機關異地任職干部交通保障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焦作市委組織部 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
焦作市市直機關異地任職干部交通保障暫行辦法
為做好公車改革后市直機關異地任職干部往返任職工作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的交通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參加公車改革的市直單位中任職工作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配偶居住地)不在同一常駐地的異地任職、掛職干部(以下簡稱“干部”)。
二、干部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任職工作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每月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不超過2次(可自行選擇本人回家或配偶前來探望),一往一返計1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在差旅費辦法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級內憑據報銷。每次可領取40元市內交通費補助。
三、提倡干部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干部因家庭主要居住地在交通不便地區,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選擇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任職工作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等距離高鐵價格(廳級0.72元/公里、處級及以下0.45元/公里)領取城市間交通費補助,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補助。
四、城市間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補助及市內交通費補助由干部任職或掛職單位負責報銷,列“其他交通費用”支出科目。
五、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