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焦作市市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河南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參照《河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我們將近年來制定的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和調整住宿標準等文件規定進行了整合,對部分內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的《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焦作市財政局
2017年2月8日
附件:
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焦作市市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河南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參照《河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豫財行〔2016〕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直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差旅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的國內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開展公務活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市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出差審批手續。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市直機關出差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 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車) |
廳級 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 高鐵/動車一等座, 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含高端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 高鐵/動車二等座、 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含高端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員到交通不便地區出差,或需要赴外地處理緊急公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租車(不含按公里計價出租車輛)。租車由各單位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自行組織。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市內出差到焦作所轄縣(市)的,按每人每天50元執行。
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執行。
省外出差按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件1)。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凡未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的,不得再領取出差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七條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和通訊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不再報銷與市內交通、通訊相關的費用支出。
市內出差到焦作所轄縣(市)的,按每人每天30 元執行。
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 元執行。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內出差的不再發放公雜費;省內出差的按每人每天20元執行; 省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 元執行。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主動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應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6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本人乘坐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焦作市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見附件2)、機票、車票、船票、保險費票據及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以公務卡結算。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原則上轉入職工個人借記卡或單位工資代發戶。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出差期間在家住宿,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住宿發票的,由出差人員書面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當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規定報銷。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或當天公務活動結束后需繼續趕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費在住宿費限額標準一半內憑據報銷。
出差使用個人自有車輛,需在出差審批單上注明。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可按本辦法第四章伙食補助費、第五章公雜費有關規定執行,不報銷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公需要到市區公務交通補貼范圍外(如中站、馬村、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履行公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每人每天補助伙食及公雜費20元。確需住宿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按到我市所轄縣最低住宿標準執行。工作人員公務出行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并附相關憑據。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公雜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除有明文規定或經物價部門批復同意的強制性培訓項目外,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參加要求交納培訓費或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和培訓。確有必要參加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憑會議或培訓通知、審批文件及有關票據回所在單位報銷。其中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按規定報銷,會議及培訓期間食宿費在差旅費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單位不再發放公雜費。
第三十一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常住地以外參加市里統一組織的駐村幫扶工作的,由原單位憑交通票據報銷工作人員駐村工作期間往返常駐地與暫住地間交通費,并根據工作人員在幫扶村的實際駐村天數,按照每人每天3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含伙食補助和公雜費)。第一書記(組長)駐村生活補助上限原則上每人每月500元,其他駐村人員生活補助上限每人每月200元。第一書記(組長)通訊費每人每月50元,其他人員通訊費每人每月30元。在疫情地區幫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費。駐村工作期間不報銷住宿費。駐村補助每季度領取一次,領取駐村補助時,需組織部門出具的《駐村工作成員補助發放通知單》領取,單位應將《駐村工作成員補助發放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記賬,以備查驗。因個人或組織原因不在幫扶村駐村時,脫離期間不再發放生活補助費和防疫費。
第三十二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被市委組織部或省有關廳(委、局)抽調到市外掛職鍛煉、開展專項工作的,憑市委組織部或省有關廳(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在途期間城市間交通費。掛職或抽調工作期間需自行安排食宿的,憑掛職或抽調單位財務部門證明,由原單位在市直機關差旅費開支標準限額內據實報銷住宿費,同時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到市內縣(市)區、鄉(鎮)掛職鍛煉(含見習、實習)的,不屬于差旅活動,原單位不安排各種補助。援藏、援疆及公派駐大陸地區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脫產參加各種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在焦作市區學習,學習期間伙食費自理的學員,可憑培訓機構出具的實際在培訓班食堂就餐天數證明回本單位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領取伙食補助費;不在培訓班食堂就餐的,一律不發放任何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在常駐地以外長期開展審計、監督檢查、巡視、案件查辦、項目審計及救災等專項工作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在市直機關差旅費開支標準限額內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市直機關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可以按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組統一掌握使用。開展專項工作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從牽頭部門專項工作經費中列支,被抽調人員所在單位不再負擔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市里統一組織的赴省外駐地長期招商引資人員原則上在所駐地集體租房住宿辦公,其房屋租金可憑票據實報銷。招商引資商務活動期間,沒有自帶交通工具的,市內交通費報銷可按實行限額包干補助,或者根據招商引資實際工作需要,按照實際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含出租車費用),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憑票據實報銷。確需發生餐敘接待的,在接待前須如實填寫招商引資活動餐敘接待審批表,包括接待客商名單、陪同人員名單、商務活動項目、接待場所、接待費用預算等,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接待。
第三十六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三十七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經單位領導批 準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省親辦事期間住宿費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扣除回家省親辦事天數計算。
第三十八條 市直其他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焦財行〔2014〕13號),《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焦財行〔2015〕3號),《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焦財行〔2017〕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焦作市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