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 中共焦作市委組織部
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焦作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培訓費管理使用的科學性、規范性,參照《河南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豫財行〔2017〕46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對《焦作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的《焦作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焦作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焦作市財政局 中共焦作市委組織部 焦作市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焦作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培訓工作,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市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備案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
門制定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研究批準,其中涉及本系統以外的縣處級及以上干部參加的培訓項目需報市委組織部同意后方能列入計劃。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行政政法科)、市公務員局備案,向財政局備案時同時提供預算安排依據,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并履行相應備案程序。
第三章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的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 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ㄋ模┡嘤枅龅刭M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煌ㄙM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費用支出。
?。ㄆ撸┢渌M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焦財行[2017]6號)有關規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八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一類培訓 |
330 |
120 |
70 |
30 |
550 |
二類培訓 |
240 |
110 |
70 |
30 |
450 |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縣處級人員的培訓費用。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科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費用。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 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焦作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下訓一級,不得下延至鄉(鎮)及以下。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干部網絡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干部培訓基地(機構)、高校培訓分部等其他培訓機構承辦?!?/SPAN>
原則上不得在省外舉辦培訓。確屬特殊情況,必須在省外安排的培訓,須報市委組織部批準后進行,培訓費按照培訓地所屬省(區、市)市級培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每期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房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鼓勵開展網絡培訓,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五條 綜合定額范圍內的培訓費用報銷,應當提供本單位培訓計劃審批資料、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師資費用報銷,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執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資料。涉及本系統以外縣處級以上干部的培訓和省外培訓項目報銷還應提供市委組織部同意的相關資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弄虛作假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講課費(稅后)原則上劃轉到授課人員的個人借記卡上。
第十七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培訓舉辦單位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市縣轉嫁或攤派。
第十八條 培訓費要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的支出功能分類“20508-進修及培訓”、政府預算經濟分類和部門預算經濟分類“培訓費”相關科目中反映核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行政政法科)、市公務員局。
第二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經費是否納入預算;
(二) 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其中涉及本系統以外縣處級及以上干部參加培訓和省外培訓是否按程序審批備案;
(三)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ㄋ模?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
?。ň牛?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外援培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直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焦財行[2014]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