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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焦作市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各有關第三方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預算績效管理,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4號)、《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改革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意見》(焦政文〔201592號)、《焦作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焦作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焦財綜〔201511號)、《焦作市市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焦財績〔20153號)等有關規定,在對《焦作市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暫行辦法》(焦績評辦〔20084號)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制定了《焦作市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并及時反饋執行中發現的問題。

 

附件:焦作市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2017525

 

 

 

 

 

 

 

 


附件:

焦作市第三方機構

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預算績效管理,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改革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意見》、《焦作市市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委托方”)開展預算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時,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相關服務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績效評價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政府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咨詢機構、有專業能力的事業單位及其他評價組織。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第三方機構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委托方從市財政部門建立的第三方機構庫中,按以下原則,選定承擔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一)能力優先原則。優先考慮信譽良好、業務水平高的機構承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把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績效目標設定方案、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方案、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及評價實施方案優劣作為選擇的必要條件之一。

(二)公平競爭原則。根據工作的性質、涉及的領域、業務的種類和內容,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機構,確保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平等參與競爭。

(三)利益回避原則。第三方機構與被評價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的工作費用由委托方納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機構庫的建立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入庫第三方機構。

第八條 申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資質;

(二)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專家支持系統;

(三)具有一定數量且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

(四)擁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執業資格的人數在一定規模以上;

(五)設立時間在3年以上;

(六)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在最近三年的經營活動中未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處罰。

第三章 第三方機構的委托

第九條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可在市級第三方機構庫中選聘委托,也可在省級第三方機構庫中選聘委托。

第十條 委托方可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以下內容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一)績效目標設定;

(二)績效目標論證評審;

(三)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實施;

(四)績效評價;

(五)其他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十一條 在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實施以及績效評價工作中,委托方可將相關業務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全部委托是指在績效目標設定和績效目標論證評審中,將資料的收集與調研、績效目標設定或論證評審,整體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在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實施中,將績效運行數據信息收集、分析和形成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等整體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在績效評價工作中,將績效評價框架開發與設計、評價證據的收集與核實、訪談與現場核查、問卷調查、評估基礎數據與資料的整理與甄別、評價分析、撰寫并提交報告等工作,整體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部分委托是將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績效運行跟蹤監控以及績效評價的部分事項、業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委托方根據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內容及要求,從第三方機構庫中,選擇確定承擔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后,委托方和第三方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簽訂委托協議(見附件1),明確工作內容、各方權利、義務及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委托方按照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條件。主要職責、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審核第三方機構提交的績效目標設定方案、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方案、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及評價實施方案;

(二)審核第三方機構提交的績效目標設定報告、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等;

(三)對委托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事項進行監督;

(四)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關系,保證委托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五)對委托的事項進行驗收,并按協議支付服務費用;

(六)對設定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結果、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結果及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應用等。

第十四條 承擔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依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獨立開展或參與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確保報告的公正性、客觀性、合理性。主要職責、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提交績效目標設定方案、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方案、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方案和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二)提交績效目標設定報告、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

(三)對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四)做好相關資料歸檔管理工作;

(五)按協議收取相關委托服務費用。

第四章 委托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要求,以及“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委托方應向承擔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受托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收費的核定,可實行計時收費、計件收費或計時與計件收費相結合的方式收取。

績效目標的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及部分委托適用計時收費;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全部委托可采用計件收費,也可采用計時收費,或計時與計件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七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預算績效管理服務,可按照參加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所需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工作人日數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服務的工作量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可根據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工作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第十八條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全部委托服務采用計件方式的,以績效運行監控或績效評價對象的資金規模為服務費用的計費依據。

(一)服務費用。一般應考慮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或評價對象的資金總額、付費率、難度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服務費用數額。

(二)難度系數。主要根據委托項目的難易程度確定,由委托方與第三方機構在簽訂委托協議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委托方從市級第三方機構庫中選聘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原則上委托服務費用參照《焦作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委托服務費用標準》(詳見附件2)明確的付費標準,并結合服務質量確定。實際服務費用由委托方與第三方機構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按業務委托協議執行。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適當扣減付費額,直至解除委托,付費額扣減標準由委托方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協議時另行約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績效目標設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資料收集與調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資料收集與調研、分析審核。

(一)資料收集與調研階段。包括了解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部門職能及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項目規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績效目標、指標、指標值設置的其他相關依據等。設計績效指標值要結合資料收集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和測算,明確數據來源。

(二)績效目標設定。根據收集的資料,研究設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提交績效目標設定報告。

(三)分析審核階段。根據收集的資料及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審核績效目標的相關性、科學性、適當性、可行性、審核績效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審核為實現績效目標而制定的行動方案、措施的可行性、并出具論證評審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集績效運行數據信息、分析績效運行數據信息、撰寫與提交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三個階段。

(一)收集績效運行數據信息。以設定的績效目標為核心、以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為重點收集相關數據信息。包括收集目標執行準備情況;外部環境、條件的變化及影響情況;實施計劃的實際進展情況;為實現預期目標制定的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相關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項目執行已經取得的產出情況;項目執行已體現的績效情況;項目是否存在損失或浪費情況;項目未來產出、收益的預計情況及項目遠期的預測情況。

(二)分析績效運行數據信息。對收集的績效運行數據信息進行核實并分析。圍繞預算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展開分析,重點分析預算績效計劃是否得到較好的執行,預算支出行為是否有利于績效目標的實現,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可能對計劃產生的影響等。

(三)撰寫與提交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根據有關要求編寫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初稿;征集委托方、專家及項目實施單位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并提交委托方。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準備、現場工作、評價分析、撰寫提交報告等四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包括了解評價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評價設計、制定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1.了解評價項目基本情況。明確評價目的、項目概況、項目背景、與項目相關政策法規以及項目實施的完成情況等。

2.進行評價工作方案設計。進行績效評價框架開發與實際,包括確定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設計、確定指標權重及評價標準、證據來源及證據收集方法等;進行資料清單、調查文本設計,包括需要由評價組織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評價資料明細、基礎數據表、訪談提綱、調查表、調查問卷、現場勘查記錄表等。

3.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包括評價目的、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評價依據、評價工作計劃安排等。

4.提交委托方審核方案。將設計好的績效評價框架及評價方案報委托方組織專家審核,通過后組織實施。

(二)現場工作階段。主要包括評價證據的收集與核實、現場訪談及考評。通過詢問、查閱、核對、勘查、檢查等方式進行調查,獲取評價需要的基礎資料。對需要進行現場評價的項目或部分內容,采取訪談、座談會、與受益群體溝通、現場問卷調查等形式完成現場考評工作。

(三)評價分析階段。對評價所需的內部信息和外部資料進行系統的匯集及綜合,形成評價數據和資料。按照評價工作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根據評價基本數據,對評價對象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初步結論,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并征求意見。

(四)撰寫與提交報告階段。對評價信息與分析資料進行匯集及處理,根據評價報告要求編寫評價報告初稿提交委托方;委托方要對評價報告初稿審核或組織專家評審并反饋意見,第三方機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評價報告并提交。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委托事項的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規范的要求,及時對預算績效管理委托業務資料分類收集、整理、造冊,建檔管理。

對于績效目標設定報告、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協議委托書等重要資料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因合并、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應將委托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業務的相關檔案資料,移交存續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六條 委托方有權調閱、查詢和復制所委托開展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的部門(單位)、項目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對承擔開展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論證評審、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的部門(單位)項目的信息資料有保守秘密的責任。未經委托方同意或授權,第三方機構不得將相關數據、結果、報告對外公布或發表。

第六章 第三方機構庫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建立規范的第三方機構準入、退出機制,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確定入庫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對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給予業務指導和培訓。承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專業人員應當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專項培訓,不斷提高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能力。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建立第三方機構服務績效評價工作評審機制,對第三方機構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業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支付委托服務費用及以后年度選擇入庫第三方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終止或取消其入庫資格等。

(一)違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紀律和廉政要求的;

(二)在招投標中有舞弊行為的;

(三)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提供虛假數據和結論的;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的;

(七)擅自泄露信息、結論等有關情況的;

(八)提供服務質量差的;

(九)存在其他不良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在省級或市級第三方機構庫中選聘第三方機構,有條件的可自建第三方機構庫。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焦作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暫行辦法》(焦績評辦〔20084號)同時廢止。

 

附件:1.焦作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第三方委托協議書

       (參考格式)

          2.焦作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委托服務費用標準

 

附件1

焦作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第三方委托協議書

(參考格式)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開戶行:

                         賬號:

                         聯系人:

                         電話:

為了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委托第三方實施工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明確具體事項)

二、委托事項的主要工作內容

(含完成標準、質量指標)

三、時間要求

乙方開展               工作于         日開始,到        日前完成;于         日前,向委托方遞交績效目標設定報告(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

四、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確定委托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目的、內容和要求;

2.對乙方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時間、質量進行監督;

3.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關系,保證委托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審核乙方提交的績效目標設定方案(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方案、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實施方案、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5.審核確定乙方研究制訂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工作方案(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時);

6.審核乙方移交的績效目標設定報告(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

7.對委托的事項進行驗收;

8.按協議規定支付委托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提交績效目標設定方案、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方案、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方案、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公平、公正地開展受托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3.按規定時間完成受托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任務;

4.提交績效目標設定報告(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并對提供給甲方的數據及資料、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5.在開展受托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乙方須指定專人負責配合、協調甲方的工作,并積極參與甲方的工作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6.對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工作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績效目標論證評審意見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報告、績效評價報告)、相關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和發表;

7.按協議規定收取委托費用。

五、費用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人民幣      (大寫),分期以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具體是:簽訂協議后,乙方完成并提交委托業務工作方案后,在30日內支付委托費用總額的40%(人民幣       (大寫));按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撰寫并提交評價報告,在30日內支付委托費用總額的40%(人民幣       (大寫));組織專家對績效評價報告評審后,按綜合評審結果確定并支付其余費用(或者按服務質量扣減費用)。

六、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協議規定支付委托費用的(指雙方約定費用分期支付的),乙方有權終止受托工作。

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完成受托工作的,甲方可視具體情況扣減部分或拒付全部費用。

七、爭議的解決

委托第三方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中,對于本協議未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都應本著友善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事宜

(一)本協議經雙方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章后生效,協議規定事項完成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附件2

焦作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委托服務費用標準

為規范第三方機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第三方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第三方機構參與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委托服務費用標準。

一、計時費用標準

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500/

中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400/

助理人員:300/

二、計件費用標準

內 容

檔次

實際資金規模

費率()

備 注

績效運行

跟蹤監控

績效評價

1

100萬元及以下

8

 

2

100-500萬元(含)

3.5

 

3

500萬元-2000萬元(含)

2

 

4

2000萬元-5000萬元(含)

1

 

5

5000萬元-1億元(含)

0.6

 

6

1億元-10億元(含)

0.15

 

7

10億元以上

0.08

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難度系數標準

計件費用標準主要適用于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業務的整體委托。在使用計件付費時,需考慮相應的難度系數。

1.資金使用單位為一個預算單位的,難度系數為-0.2

2.資金使用單位涉及多個縣(市)區的,每多一個難度系數加0.1,最多加0.5

3.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時發生的差旅費包含在委托費用中,不另行計算。

四、服務費用確定

市直預算部門(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的,以此標準為參考,綜合考慮耗費的工作時間、業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第三方機構業務能力及工作質量,協商確定具體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