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的實施期限為二年。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就本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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