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促進煤炭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業》,現予印發,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業范圍內施行,其他煤炭企業參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