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照國家信訪局《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經對信訪人向我局反映的問題和解決途徑進行分類梳理,提出以下清單目錄。
一、申訴求決類
(一)仲裁。
主要法律依據:《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
例如:
1.反映會計人員受打擊報復,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引導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向單位所在地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反映。
2.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因與事務所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引導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行政復議。
主要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會計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
例如:
1.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員,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低保、臨時救助、農村危房改造等社會救助工作中的申請受理、資格認定、補助發放等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符合行政復議法定受理條件的,引導其向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反映對代理記賬機構行政處罰有關問題,引導其向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主要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等。
例如:
1.反映縣市區政府違規亂收費,越權取消、減免法定或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問題,引導其向省級財政、價格部門提出。
2.反映會計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成績復核等問題,引導其向相關考試管理機構提出。
3.反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過程中,培訓機構選擇、學分折算、免于繼續教育等問題,引導其向會計從業資格歸屬管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
4.反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過程中有關問題,引導其向調出地省級財政部門和調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
5.反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發放、補辦,咨詢證書是否有效等問題,引導其向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發證部門,即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
6.反映弄虛作假騙取注冊會計師資格以及注冊會計師轉所、年檢等問題,引導其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
(四)內部申訴。
主要法律依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等。
例如:局內各科室、二級機構工作人員對所受處分或處理不服時,引導其向人事科、市公務員局提出申訴。
(五)政府采購投訴、復查(復核、復審、復驗)。
主要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等。
例如:
1.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引導其向具有法定管轄權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2.政府采購供應商反映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成交結果的問題(未經質疑和投訴)、符合質疑條件的,引導其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質疑。
二、揭發控告類
(一)行政監察。
主要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
1.舉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問題,引導其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2.舉報政府采購活動中政府機關、公務員和政府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問題,引導其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由其移送監察部門處理。
3.反映個別考生通過不正當途徑取得會計資格考試報考資格問題,引導其向省級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反映。
(二)行業自律懲戒。
主要法律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2011年修訂)等。
例如:
1.反映注冊會計師違反職業道德守則和業務準則(未達到《注冊會計師法》進行行政處罰或進行刑事處罰的標準)的行為,引導其向省級協會反映。
2.反映會計事務所執業質量問題,但超過行政追訴期的,引導其向行業協會反映。
3.反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惡意競爭等行為,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依據的事項,引導其向行業協會反映。
(三)紀律檢查。
主要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例如:反映領導干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政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方面的問題,導入紀律檢查途徑,由人事科、駐局監察室等科室進行處理。
三、信息公開類
主要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
例如:
1.申請公開財政收支信息的,引導其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2.申請公開會計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試題、評分標準等信息,引導其向考試管理機構申請信息公開。
四、財政業務類
主要法律依據:《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例如:
1.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了解財政資金、項目的審批進度等,引導其通過正常的財政業務渠道反映。
2.申請稅收有關政策,引導其通過正常的財政或稅務業務渠道反映。
3.要求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引導其通過正常的財政業務渠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