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供銷合作社
地 址:市車站街55號
根據《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三公”經費檢查的通知》(焦財監〔2015〕71號)和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關于加強五一、端午期間黨風廉政建設檢查工作的實施方案》及《焦作市財政局2016年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要點》的有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于2016年5月23日-5月26日對你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及“小金庫”治理、亂發津補貼等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借用下屬單位車輛。2015年2月9號憑證維修費9500元,修理車輛明細分別為豫H-GX058,豫H-A5858,豫H-M5812,豫H-B3088,4月18號憑證維修費5350元維修明細中有豫H-0092C,即維修費顯示五輛車,《固定資產明細表》中登記車輛是一輛,車牌號為HB3088,其余四輛均屬借用下屬單位車輛。
上述事項不符合《焦作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焦辦(2012)16號“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長期租用下屬單位或者企業、個人車輛,不得私自接受企業捐贈車輛“的有關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