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執法處
地 址:塔南路南段理工大學對面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6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豫財監[2016]74號)和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關于加強五一、端午期間黨風廉政建設檢查工作的實施方案》及《焦作市財政局2016年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要點》的有關要求,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對你單位2015年度“三公”經費、“小金庫”治理及亂發津補貼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培訓費支出審核不嚴格,多支付培訓費4000元
你單位2015年10月43號憑證:支付給交通技校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全員培訓班費用54000元。經審查,培訓課程表上所列教師講課課時費應為15天*800元=12000元, 而培訓費用明細清單上列支16000元,多支付4000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追回多支付的培訓費用4000元。并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你單位應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多支付的培訓費用4000元繳入市財政局在人行焦作中心支行國庫的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焦作市財政局,賬號:160800000003271001,開戶行:國家金庫焦作市中心金庫,并將繳款復印件報送市財政局財政監督檢查局。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