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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財政部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防范政府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統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本辦法所稱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

  第四條 財政部作為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貸款、贈款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遵循中期財政規劃,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可持續發展。

  貸款、贈款的使用包括項目投融資、能力建設、政策咨詢等多種形式。

  第六條 貸款、贈款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籌措、規模適度,分類管理、責權明晰,講求績效、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七條 按照政府承擔還款責任的不同,貸款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其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不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政府依法承擔并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應當從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還貸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八條 贈款納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于贈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贈款,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后相應列入中央部門預算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對于贈款方無指定用途的贈款,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財政部可以將貸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財政部撥付的貸款逐級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貸款轉貸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轉貸的貸款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也可以將轉貸的貸款逐級轉貸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接受的贈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等機構使用。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十條 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對外籌借貸款、接受贈款;

  (二)制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貸款規劃;

  (四)指導、協調、監督貸款和贈款的立項申報、前期準備、貸款劃撥或轉貸、贈款分配、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統計監測、債務償還、績效管理、成果總結和推廣等;

  (五)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協調推進項目準備,對外磋商談判,簽署相關法律文件,辦理生效手續;

  (六)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財政部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利用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征集、評審本地區貸款、贈款申請,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備選項目;

  (三)組織和協調本地區貸款、贈款對外工作,參與項目準備和磋商談判,協助辦理法律文件簽署和生效手續;

  (四)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并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五)辦理貸款、贈款資金的支付和提取,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貸款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等情況,保障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有效;

  (六)確定轉貸或擔保機制,落實還款責任,督促并確保貸款按時足額償還;

  (七)將本地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本地區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八)組織和實施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總結和推廣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成果經驗;

  (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制度要求,開展貸款和贈款項目的準備工作,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二)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和國內相關規定,落實項目配套資金,組織項目采購,開展項目活動,推進項目進度,監測項目績效等;

  (三)制定并落實貸款、贈款項目的各項管理規定,安全、規范、有效地使用資金;

  (四)及時編制和提交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和完工報告等,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項目進展情況;

  (五)制定貸款償還計劃,籌措和落實還貸資金,按時足額償還貸款;

  (六)建立項目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配合和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以及國內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績效管理和審計等工作;

  (八)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聯合執行項目應當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財政部等管理部門確定項目協調機構;省內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執行項目應當由省級政府確定項目協調機構。

  項目協調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就項目內容、規模、技術、市場等為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立項咨詢意見;

  (二)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制度要求,統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項目準備,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開展政策指導和專項業務培訓;

  (三)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制度要求,協調推進項目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和完工報告;

  (四)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總結推廣項目先進技術、創新模式和管理經驗;

  (五)配合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六)項目協調機構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貸款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經費預算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內相關制度規定選擇具有專業能力的機構提供項目評審、到貨核查、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服務。

  項目實施單位可以與財政部門共同選擇具有專業能力和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委托其辦理貸款資金的提取支付,債務的分割、回收、償還和統計等業務。

第三章 貸款管理

第一節 貸款籌借

  第十五條 貸款籌借包括貸款申請、前期準備、對外磋商與談判、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執行或轉貸及擔保協議簽署等。

  第十六條 財政部定期發布貸款信息公告,公布貸款方提供貸款的規模、領域、條件等。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組織、征集貸款備選項目。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區貸款備選項目的投入領域、貸款方式、融資安排、執行機構能力、績效目標、償債機制和債務風險等進行評審,并會同相關部門向財政部報送項目貸款申請書以及具有項目建議書深度的項目文件、還款承諾函、評審報告等配套文件。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申報項目的應當向財政部報送項目貸款申請書以及具有項目建議書深度的項目文件、還款承諾函等配套文件。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根據國家重大戰略規劃、優先發展和改革的重點領域、貸款方的資金使用政策、可用資金額度,結合有關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和項目所在地的債務風險情況等,與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十九條 已列入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實施單位或者項目協調機構應當配合貸款方做好貸款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并及時辦理國內相關審批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指導,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貸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在貸款磋商談判前,有關單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對于項目貸款來源、金額、內容、實施主體等擬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獲得財政部與有關部門確認;對于本地區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報財政部審核確認前重新組織評審;

  (二)對于貸款法律文件談判草本,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或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提出修改或確認意見;

  (三)對于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貸款,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以財政部門可接受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提供反擔保;

  (四)財政部或貸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貸款項目準備情況與貸款方開展貸款磋商談判。

  第二十二條 在貸款方批準貸款后,財政部組織簽署貸款法律文件并辦理生效事宜。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撥付貸款時,應當與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等簽署執行協議。

  財政部轉貸貸款時,應當與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或者金融機構等簽署轉貸協議。

  第二十四條 對于財政部撥付的貸款,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與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執行協議。

  對于財政部轉貸的貸款,省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與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執行協議;省級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與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轉貸協議。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政府接受上級政府轉貸,比照前款規定簽署執行協議或者轉貸協議。

第二節 貸款使用

  第二十五條 貸款使用包括年度計劃及預算編制、項目采購、資金支付、財務管理、項目調整、績效監測及其相關的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或者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年度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使用計劃、采購計劃、出國(境)團組計劃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編制部門預算或者單位預算的,應當將其接受的貸款資金全額編入其部門預算或者單位預算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貸款的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和開展項目采購活動,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法律文件、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規定開設和管理貸款指定賬戶,并按照貸款方要求及國內有關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和債務分割等。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貸款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負責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定期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通過項目協調機構匯總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 貸款使用過程中,有關調整貸款規模、變更項目目標和內容、改變貸款資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長貸款期限等涉及貸款法律文件內容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或者項目協調機構應當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與貸款方協商后辦理貸款法律文件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貸款項目執行期間如需進行期中調整,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或者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在調整前組織開展在建項目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期中調整方案建議和項目管理整改意見。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或者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在項目完工后適時開展完工項目績效評價,并做好評價結果的公開與應用工作。

  第三十四條 貸款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或者項目協調機構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準備項目竣工驗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提交項目完工報告,明晰產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做好資產債務移交和登記等工作。

  貸款形成國有資產的,其產權管理、核算、評估、處置、收益分配、統計、報告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項目協調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總結技術、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創新成果和經驗,并進行推廣宣傳。

第三節 債務償還

  第三十六條 債務償還包括還款計劃制定、還款安排、欠款回收、還貸準備金管理、影響貸款償還事項的處理等。

  第三十七條 還款責任人應當制定還款計劃,落實還款資金來源,保證按時足額還款。

  第三十八條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貸款,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及時足額履行還款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貸款,財政部門應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并督促還款責任人制定還款計劃,按時足額還款;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要求企業還款責任人與金融機構就臨時性墊付達成信貸服務協議,以確保按時足額還款。

  還款責任人未按時還款的,財政部門應當從本級政府還貸準備金中調劑資金用于臨時性墊款。

  已確定還款責任人無法履行債務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在本級一般公共預算中足額安排資金用于還款。

  第四十條 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的,財政部可以采取財政預算扣款、加收罰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轉貸協議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設立貸款還貸準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四十二條 還款責任人在遵循審慎原則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可以運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險。

  第四十三條 在債務存續期間,還款責任人如因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可能導致產權變更、債權變更或者債務轉移等行為將會影響到貸款償還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財政部門的同意,并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與同級財政部門達成書面協議,保證按時償還貸款,防止債務逃廢。

第四章 贈款管理

  第四十四條 贈款管理包括贈款接受、贈款使用、績效評價與總結、資產管理等。

  第四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等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以及贈款方的要求,向財政部報送贈款申請及其項目概念書。

  財政部對贈款申請進行審核,并與贈款方磋商制定贈款項目清單。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負責與贈款方進行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贈款法律文件并辦理生效等事宜。

  贈款方有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贈款磋商談判前出具贈款聯合融資承諾函。

  財政部應當與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等機構簽署贈款執行協議。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贈款年度資金使用計劃、采購計劃、出國(境)團組計劃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贈款法律文件、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規定開設和管理贈款指定賬戶,并按照贈款方要求及國內有關規定進行贈款資金支付。

  第四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贈款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負責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等。

  第五十條 贈款使用過程中,有關調整贈款規模、變更項目內容、改變贈款資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長贈款期限等涉及贈款法律文件內容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提出申請,由財政部與贈款方協商后辦理贈款法律文件的變更手續。

  第五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后適時開展贈款項目績效評價,并做好評價結果的公開與應用工作。

  第五十二條 贈款項目完工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與贈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確贈款形成資產的所有權歸屬。

  贈款形成國有資產的,其產權管理、核算、評估、處置、收益分配、統計、報告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貸款、贈款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

  第五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履行相應職責的,財政部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在有關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暫停新的貸款贈款安排。

  第五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履行相應職責的,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暫停貸款贈款資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貸款債務的償還、追回已支付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收取貸款違約金等措施。

  財政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公示項目實施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在貸款贈款使用過程中的失信、違約等行為。

  第五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協調機構及財政部門和個人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貸款贈款資金,或者滯留、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貸款贈款資金,或者從中非法獲益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協調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貸款、贈款的管理、資金使用和償還過程中,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貸款、贈款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依法直接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舉借,并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為其提供擔保的貸款,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