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焦作市脫貧攻堅工作實施方案(2016-2017)》,切實解決扶貧對象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問題,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對建檔立卡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的農村分散五保供養對象和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中患大病人員實施醫療救助,包括定額資助建檔立卡的農村低保、分散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符合救助條件和救助病種范圍的對象實施門診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住院在政策范圍內費用實施住院救助。
救助標準為:農村分散供養五保供養對象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農村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資助。建檔立卡的扶貧對象患特殊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門診費用經新農合、大病保險或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門診救助比例為年度限額內門診醫療費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5000元。建檔立卡的農村低保對象、分散五保供養對象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新農合、大病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為救助基數,救助基數在15000元以內的,農村低保對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實施救助,分散五保供養對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實施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0000元;救助基數超過15000萬元的,按照不低于70%比例實施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20000元。參加新農合的建檔立卡的患大病人員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新農合、大病保險補償后,經扶貧部門審核認定,個人負擔費用為3000(含)-15000元(含),按照不低于70%比例實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0000元;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50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比例實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0000元。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將扶貧對象醫療救助金納入年度預算,市、縣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進行配套。市財政局定期對扶貧對象醫療救助資金進行撥付。醫療救助扶貧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