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河南新垣實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呂明海
地址:長垣縣西二環與省道308線交叉口
本機關對你公司2015年12月7日參加的“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電動巡邏車采購項目(二次)”(項目編號:焦公管辦采購[2015]-317號)中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已調查終結。現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公司2015年12月7日參加了“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電動巡邏車采購項目(二次)”(項目編號:焦公管辦采購[2015]-317號)的采購活動,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你公司響應性文件中的“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涉嫌提供虛假材料。按照規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核實,2016年1月13日你公司法人(呂明海)向我們出具了“新垣公司至今未交納養老保障金”的證明,現認定你公司提供的材料為虛假資料。以上事實有投標文件、法人出具的證明等材料為證。本機關于2016年4月11日向你公司發出了《焦作市財政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焦財采購處告〔2016〕第02號),在規定時間內你公司未提出申訴。
二、處罰依據和處罰決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況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之規定,依法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以采購金額肆拾玖萬元整(¥490000元)千分之五貳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元)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賬戶:
賬戶名稱:焦作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戶號:1709021029049017519
開戶行:工行解放路支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