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直管縣(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各單位,省商務廳、省糧食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附件1) 精神,為做好我省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申報認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報條件。按照財稅[2016]28號文件精神,受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可以按規定申請享受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二、申報程序。市、縣級商品儲備企業按照《河南省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附件2) 準備申請材料,報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分別送同級財政、地稅部門。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財政、地稅部門審核匯總后,填寫《河南省xx市(縣)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審核匯總表》(附件3), 于2016 年8 月底以正式文件將免稅資格名單及有關材料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省級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名單、匯總表格及申請材料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于2016 年8 月底前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三、申報要求。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 《河南省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明確的條件和程序,積極組織商品儲備企業認真準備并嚴格審核申報材料,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免稅資格。各級財政、地稅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商品儲備企業申請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管理。 聯系人及電話:河南省財政廳稅政處(條法處)李 瑩 0371一65808820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地產稅處 施 朋 0371一65806509 電子郵箱:shuizhengtiaofa@ 126. corn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 2.河南省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 3.河南省xx 市(縣)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審核匯總表 附件2 河南省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認定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管理,促進商品儲備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按照本規程認定的具備免稅資格的商品儲備企業,對其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起始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 第三條 申請認定為具備免稅資格的商品儲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接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種商品儲備任務。 (二)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 第四條 商品儲備企業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認定申報表。 (二)商品儲備企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下達商品儲備任務的文件(或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儲備合同)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取得當年度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文件(或相應撥款依據)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儲備經費或補貼由財政直接支付給企業的,需要提供財政部門下達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文件、相應的財政撥款證明和企業開具給財政部門的收款憑證;儲備經費或補貼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管理單位)撥付給企業的,需要提供財政部門下達給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管理單位)的儲備經費或補貼文件、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管理單位)的撥款證明和企業開具給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管理單位)的收款憑證。 第五條 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個免稅周期辦理一次,免稅周期內新增商品儲備企業的免稅資格每年集中辦理一次,認定程序如下: (一)承擔省級儲備任務的商品儲備企業免稅申請材料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分別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 (二)承擔市、縣級儲備任務的商品儲備企業,須將申請材料報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分別送同級財政、地稅部門。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財政、地稅部門審核匯總后,將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名單及有關材料分別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 (三)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對省、市、縣商品儲備企業免稅資格名單進行復核,并征求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為加強社會監督,復核合格的企業在河南省財政廳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網站上公示15 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名單若有變化,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及時進行調整。 (四)免稅資格公布前,商品儲備企業應正常申報繳納稅款。 第六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財政、地稅部門審核時如發現商品儲備企業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告知并允許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補充。 第七條 商品儲備企業對其在申請免稅資格認定過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一旦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立即取消其免稅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取得免稅資格的商品儲備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商品儲備企業對其申報享受減免稅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商品儲備企業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十條 本規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