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焦政〔2016〕11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市購房補貼發放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購房補貼范圍和比例
第一條 購房補貼范圍是指個人購買的市城區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及商業用房。
第二條 購房時間認定是指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辦結時間為準。契稅繳納時間認定是指從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第三條 購房的補貼比例是指:
(1)農民在市城區購買商品住房,網簽且足額繳納契稅后,給予15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貼;農民在市城區購買商業用房的,網簽且足額繳納契稅后,可享受契稅總額50%的補貼。
(2)除農民外的其他人員,購買(拆遷安置)商品住房或商業用房,網簽且足額繳納契稅后,可享受契稅總額50%的補貼;
(3)對在2016年度賣舊房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網簽且足額繳納契稅后,可享受契稅總額100%的補貼。
(4)同一家庭(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重復購買有退房歷史的同一套商品房,不享受購房補貼;2016年度的網簽合同去除或增加共有人以及網簽合同條款內容變更的可按照相應政策享受補貼。
(5)在焦作市城區購買、租賃或利用庫存商品房開展經營的房屋租賃公司,3年內可享受租賃經營環節產生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和房產稅總額50%等額資金的補貼。
第二章 補貼審核發放
第四條 申請購房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1)購房人已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人繳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購房人或網簽合同中共有人的有效的銀行卡號或存折復印件;
(6)《2016年度購房財政補貼申請審核表》(附件一);
(7)申領農民進城購房補貼的須出具所屬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蓋章確認的農民身份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信息(證明樣表附件二);
(8)申領賣舊房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需提供房產檔案部門出具的2016年度房屋交易登記簿記錄查詢證明。購房人可為同一家庭成員(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
第五條 購房補貼發放程序
(一)受理。申請人與開發企業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填寫《2016年度購房財政補貼申請審核表》。
(二)審核。地稅部門負責對完稅情況審核確認;房管部門負責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間網簽辦結和真偽等情況審核確認;財政部門負責復查,核算補貼金額。
對符合條件的,三部門在《2016年度購房財政補貼申請審核表》中予以確認蓋章。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做好解釋工作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對符合補貼條件但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應補材料。
(三)發放。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市財政部門將按照申請人提供的開戶銀行和賬號、或者以即時開戶、現金支付等方式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購房人。
第六條 在焦作市城區購買、租賃或利用庫存商品房開展經營的房屋租賃公司享受補貼,由房屋租賃公司到所在城區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領手續。
第七條 購房人必須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關申報材料領取補貼,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購房補貼資金分別由受益的市級和示范區財政負擔,購買、租賃或利用庫存商品房開展經營的政策補貼由所在城區財政負擔。購房補貼專項資金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以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及時發放。
第九條 對不如實申報、擅自更改有效證件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由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依法處理,追繳已領取的購房補貼。
第十條 已領取購房補貼的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注銷購房合同的,購房人必須首先退還全部購房補貼,否則房管部門一律不得注銷。
第四章 適用范圍
第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解放區、山陽區、馬村區、中站區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
第十二條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有相關政策出臺,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城區個人購房政府補貼實施細則》(焦財辦〔2015〕21號)同時廢止。
附件:
2、 農民身份證明.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