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河南金利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華融國際大廈711室
你公司代理的焦作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救護站珍稀野生救護隔離工程項目,采購信息未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以上事實由對你公司的調查記錄等相關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三十條(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規定。擬作出處罰決定如下: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