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地 址:焦作市人民路
法人代表:黃曉平 職務:局長
根據《中共焦作市委辦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持續開展督促檢查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的通知》(焦辦〔2015〕5號)和《焦作市財政局關于開展“三公”經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焦財監〔2015〕7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市財政局成立檢查組于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對焦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車輛賬實不符
安監局2015年固定資產賬面顯示有5輛車,但2015年2月19號憑證支付維修費9380元,后附車輛維修清單上顯示維修車輛為8輛,其中有豫H5825A、豫HJR456、豫A5212C三輛車不在該單位固定資產賬內。
上述事項不符合焦作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焦辦〔2012〕16號)第二十六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長期租用下屬單位或者企業、個人車輛,不得私自接受企業捐贈車輛”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