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房產管理局
地 址:市豐收路
法人代表:林新平 職務:局長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審計廳關于印發《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及“三公”經費和“小金庫”專項檢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財監〔2014〕209號)的要求,市財政、市審計組成聯合調查組于2014年8月26日至10月10日對焦作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一、超標準列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燃修費、會議費及培訓費
2013年度,國房所公務接待費支出22237元,年量化控制標準為21700元,超標準列支537元。
2013年度,房管局公務用車燃修費支出180115元,年量化控制標準為171100元,超標準列支9015元;監理所公務用車燃修費支出73341元,年量化控制標準為67500元,超標準列支5841元;國房所公務用車燃修費支出45377元,年量化控制標準為32100元,超標準列支13277元。
2013年度,房管局會議費支出20000元,年量化控制標準為17000元,超標準列支3000元。
2013年度,國房所培訓費支出1440元,年量化控制標準為400元,超標準列支1040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焦作市厲行節約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三公”經費支出管理的通知》(焦治辦[2013]1號)第一條“繼續對“三公”經費支出實行總量目標控制。根據市政府要求,2013年我市“三公”經費支出項目范圍除因公出國(境)、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費外,還包括會議費和培訓費項目的支出。按照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2013年全市“三公”經費預算數要在2012年決算支出數扣除當年一次性支出等因素的基礎上至少要再壓縮15%以上”的規定及《2013年“三公經費”主要支出項目控制指標明細表》。
二、公務接待費支出無用途、無接待函
抽查發現,房管局、監理所、國房所2013年度均存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餐費大部分都沒有寫明用途。監理所列支接待外單位的相關餐費,未附接待函等文件。如2013年12月2#憑證,列支餐費1841元。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的規定。
三、列支購買土特產
2013年,房管局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購山藥、菊花等特產29140元;監理所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購山藥等特產300元;國房所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購山藥300元。以上業務均發生在2013年11月25日前。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三條“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的規定。
對于上述三項事項,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四款、《關于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主要公務費用支出實行量化指標控制和預警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