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森林公安局
地 址:市建設東路
法人代表:楊海軍 職務:局長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審計廳關于印發《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及“三公”經費和“小金庫”專項檢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財監〔2014〕209號)的要求,市財政、市審計組成聯合調查組于2014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對焦作市森林公安局(以下簡稱:森林公安)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公務接待費支出未標明用途
抽查發現,2014年1至6月,森林公安局公務接待費支出10320元,均未標明用途及支出明細。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