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歌舞團
地 址:工業路76號
法人代表:楊建 職務:團長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審計廳關于印發《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及“三公”經費和“小金庫”專項檢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財監〔2014〕209號)的要求,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組成聯合檢查組于2014年9月3日至9月30日對焦作市歌舞團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公務接待無接待函、無清單
2014年1至8月列支公務接待費無公務函、無清單1345元,如:8月3號餐費415元、8月6日餐費930元。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并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