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焦作市廣利局
地 址:沁陽市南大街54號
法人代表:梁春生 職務:黨組書記、局長
根據焦作市財政局《2014年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要點》(焦財監〔2014〕13號)、《2014年財政專項資金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4月23日至5月23日對你單位2013年度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沁陽濟蟒截排木樓段、溫縣番田段治理工程專項資金進行了檢查。對檢查發現你單位大額支付現金、專項資金列支工作津貼、原始單據不齊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維修費和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的問題,我局于2014年8月25日送達了《焦作市財政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焦財監處告[2014]4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現將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通知如下:
一、沁陽濟蟒截排木樓段存在問題
1、大額支付現金
2013年9月付修車費5531元,無修理清單,現金支付。
上述事項違反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對你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
2、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
(1)2013年8月5日付專家評審費1.475萬元,支票存根上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相同,且其中0.9萬元評審費無專家簽名。
(2)2013年8月還焦作市廣利局借款7萬元,收據上的收款單位與支票存根上的收款單位不一致。
(3)2013年5月支付會議費0.375萬元,無會議通知。
(4)2014年3月支付沁陽市懷府建材林達門業發票100元,記入招待費。
上述事項違反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文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處以1500元罰款。
二、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溫縣番田段
1、原始單據不符合規定
(1)2013年11月13號憑證,購買辦公用品3800元,無銷貨清單。
(2)2013年8月5號憑證,購買辦公用品500元,無銷貨清單。
上述事項違反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文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處以1500元的罰款。
2、業務招待費中列支維修費
2013年 9月30日8號憑證,維修費1200元,記入招待費。
上述事項違反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文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調整相關會計科目。
你單位應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市財政局財政監督檢查局開具一般繳款書,將罰款3500元繳入市級國庫,并將繳款書復印件報送市財政監督檢查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