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省財政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制定的《河南省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1日
河南省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
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省財政廳 人行鄭州中心支行 河南銀監局
(2014年8月8日)
第一條 為鼓勵和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引導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含政府設立小微企業貸款循環和續貸業務臨時周轉金,下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豫政〔2012〕81號)精神,經省政府批準,省級財政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省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條 為規范省風險補償資金管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2014〕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小微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企業分類標準確定。
第四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上報的小微企業貸款數據進行審核,并對有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對象是我省境內各類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省轄市、縣(市)。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實現“兩個不低于”(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目標的均可組織申報;對省轄市、縣(市)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獎勵,由省轄市、縣(市)財政部門組織申報。
第八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支持標準,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上年度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為基數,本年用于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給予補償;對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省轄市、縣(市),按照到位資金規模總量不高于30%給予一次性獎勵,當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同比例給予獎勵。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報省風險補償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省風險補償資金申請;
(二)河南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匯總表;
(三)河南省小微企業貸款項目明細表。
第十條 省轄市、縣(市)申報省風險補償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省風險補償資金獎勵申請;
(二)當地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到位證明文件、撥款憑證、對賬單及相關材料等;
(三)當地印發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鼓勵省轄市、縣(市)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用于支持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開展承接企業貸款擔保,用于開展企業貸款循環和續貸業務。對省轄市、縣(市)開展以上業務的省財政優先支持。
第十一條 每年7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匯總上半年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向省財政廳提出省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次年1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匯總上年全年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向省財政廳提出省風險補償資金清算補助申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進行認真統計核實,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省財政廳撥付省風險補償資金。省轄市、有關縣(市)省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資金情況按規定審核,并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省風險補償資金可用于充實風險準備金或用于彌補小微企業貸款損失;省轄市、縣(市)獲得的省風險補償資金要全部用于增加本級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各省轄市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省風險補償資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省風險補償資金。違反規定的,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省風險補償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省風險補償資金申報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定期對省風險補償資金的申報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及時掌握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跟蹤評價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