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的推進,人口市民化進程加快致使大量人口涌入城鎮,給城鎮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快速增長的生活垃圾嚴重影響了城鎮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湘西州要突破“垃圾圍城”困境,應需推進城鎮垃圾治理市場化改革,改變傳統的“政府包干”垃圾處理模式,開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垃圾處理模式,助力湘西城鄉同建同治。
一、注重市場取向,引領政府職能實轉
一要提高履約信用。應以誠信原則履行垃圾處理ppp項目合同,及時足額地向社會投資者支付服務費用,為確保垃圾處理進入良性循環,可以把服務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甚至考慮設立專項資金,并要求社會投資者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項目正常運營的責任,保證垃圾處理效果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按質按量地提供環境服務;同時,應通過立法、預算等形式,對垃圾處理ppp模式出臺一整套制度,把政府和社會投資者的承諾管起來。二要慎選合作伙伴。應選擇資金實力雄厚且對垃圾處理有豐富經驗的社會投資者,這就要求社會投資者具備資本金能力、融資能力、還貸能力及擁有一定規模的垃圾處理能力,并要求社會投資者具備從事ppp運作的相關經驗及承擔項目風險的能力;同時,政府與社會投資者應以股權合作的方式共同組建項目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提升項目的運營效果。三要落實監管措施。應對政府角色再定位,由經營者轉變為合作者、監管者,把精力集中在垃圾處理ppp項目指導、協調和監管上,減少對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干預,并完善各種垃圾處理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垃圾焚燒排放標準,可以通過信息公開,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約束社會投資者嚴格做到環保排放;同時,應加強對服務價格的管制,采用最高限價方式對社會投資者收益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社會投資者在經營過程中隨意對服務價格進行調整,降低垃圾處理ppp項目的運營成本。
二、注重精準取向,引領垃圾科學投放
一要推動垃圾分類立法。應出臺《湘西州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將垃圾統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共四大類進行設置,并結合本州實際,選取部分有代表的街道(鄉鎮)和單位進行“試點”,逐步全面實施;同時,應推行垃圾分類投放實名登記制度,對執行垃圾分類規定規范的居民予以累計積分,再用積分兌換相關優待和獎勵,比如可以兌換州人民醫院專家號、垃圾桶等公共服務,對拒不執行垃圾分類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形成“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新舉措。二要完善垃圾處理設施。應引進社會資本興建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灰渣填埋場、垃圾轉運站和垃圾綜合處理基地,并對垃圾容器進行升級,拆除露天垃圾池,配備密閉式垃圾桶,按照區域增設地埋式垃圾箱,完成城市地埋式垃圾箱全覆蓋;同時,應著眼于長遠,在鄉(鎮)建立簡易垃圾收集設施,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落設立固定的垃圾收集點和堆放場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購置一定量的垃圾桶分發給村落,定點擺放。三要實行垃圾統一收運。應把垃圾收集清運硬件設施配套到位,在完成地埋式垃圾箱全覆蓋的基礎上,統一配套專用垃圾桶、壓縮車和運輸車,實現垃圾收集清運一體化對接,并要求鄉鎮與環衛部門簽訂垃圾收集清運協議,對不能利用且對環境有害的垃圾,由鄉鎮負責中轉,建立起“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理”的垃圾收運模式;同時,應對垃圾收集清運一體化做到定期檢查,定期督導,定期通報,定期考核,嚴格獎懲制度,實現城鄉環境面貌整潔有序并長效保持。
三、注重政策取向,引領補貼利益共享
一要合理確定服務價格。應通過有經驗的咨詢公司在預測的基礎上計算出垃圾處理價格,經過州政府會議進行討論確定,定期對價格變化和企業報酬進行復核,并根據原材料、勞動者指數、利率等確定垃圾處理的平均成本標準,結合垃圾處理量變化幅度來調整價格;同時,應深入調研測算,真正了解垃圾處理ppp項目的成本結構,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考慮科學的調價公式,以防政府一味地壓低價格,造成社會投資者偷工減料。二要全面實行補貼政策。應根據垃圾處理屬于低回報領域特征,對不同的垃圾處理ppp項目采用不同的補貼方式,比如,對焚燒發電廠項目,可采用建設期補貼方式,對填埋場、轉運站和綜合處理場項目,可采用運營期補貼方式,并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等低收入群體,給予一定的垃圾費減免補貼;同時,應申請基金的資助,幫助政府減少用于處理垃圾的費用和減少公眾為垃圾管理所支付的費用。三要科學推行利益共享。應考慮垃圾處理ppp項目的公益性,政府和社會投資者不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但雙方作為伙伴關系,在對垃圾處理ppp項目進行收益分配時,應有可持續的利益共享,可以結合雙方職責、投資多少、風險大小及公眾滿意度等因素,按一定的分配比例從最終總收益中分得自己應得的收益;同時,社會投資者可以通過垃圾投放點廣告等獲得其他合理的收益,使其取得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這樣政府就可以在不用大規模資金的情況下解決環境優化和公眾素質提高等社會問題。
四、注重機制取向,引領風險合理分擔
一要探索項目風險清單。應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層次確定風險清單,從宏觀層面看,有政府違約、政府干預和公眾抵制等政治風險,有監管體系不完善、政策和行業法規變化等法律風險,有匯利率變動、垃圾供應和材料設備成本上漲等市場風險,有不可抗力等自然風險;從中觀層面看,有融資結構和高融資成本等融資風險,有設計變更、土地使用、合同變更和成本超支等設計風險,有運營費用過高、運營效率低下和費用支付不足等運營風險;從微觀層面看,有與合作伙伴存在責任風險和合作權利分配不合理等風險。二要建立風險分擔框架。應實行風險初步分擔,對政府與社會投資者雙方可控范圍內的風險,可由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擔主要的分擔風險,并對未達成一致的風險實行共擔風險的分擔,可以通過數學模型等方式確定出政府與社會投資者雙方風險分擔的比例,確保責、權、利對等;同時,應考慮垃圾處理ppp項目部分風險的復雜性、動態性和持續周期長等特點,對風險進行跟蹤監測,對項目操作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進行再分擔。三要構建風險分擔方案。應結合垃圾處理ppp項目風險清單和框架,確定風險分擔主體,比如,政府可以成為承擔政府違約、政府干預、監管體系不完善等風險的主體,社會投資者可以成為承擔高融資成本、設計變更、運營費用過高等風險的主體;同時,應通過合理的風險分擔對社會投資者實施激勵,這主要包括稅收減免等財政方面激勵和貸款便利、融資擔保、資助和補貼等融資方面的激勵,以便更大地作用于垃圾處理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