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國家稅務局、焦作市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焦作市中心支行金庫,有關單位:
根據焦政文〔2007〕173號及相關規定,焦作市公共資源項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電投河南電力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電投河南電力有限公司沁陽發電分公司等企業,其上繳的各種稅收及教育費附加收入(中央、省級收入以外的地方留成部分)均為市級固定收入。
焦作市公共資源項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電投河南電力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電投河南電力有限公司沁陽發電分公司等企業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上繳、代扣代繳的各種稅費由市級稅務部門負責組織征收,直接繳入市級金庫。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理財、從嚴治稅,強化財稅監督,嚴格按照規定組織收入、及時入庫,不得混級串庫,維護財政體制的嚴肅性。各級金庫要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解業務,加強對稅收繳庫的監督審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凡之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