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享受公共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化的其他問題,繼續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