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年度滾動計劃(以下簡稱年度滾動計劃)編制管理,進一步推進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投入針對性、精準性和時效性,促進農業綜合開發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年度滾動計劃編制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年度滾動計劃,是指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農業綜合開發面臨的內外部條件及其變化趨勢基礎上,編制的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總體安排方案。
第三條編制管理年度滾動計劃的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編制年度滾動計劃,應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省政府高標準糧田“百千萬”工程建設規劃,以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為重點,以推動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調整、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抓手,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核心,大規模建設高標準農田,加快推進河南省糧食生產核心區和高標準糧田“百千萬”建設工程,積極支持農業產業發展,強化科技支撐,實現開發目標向加快發展現代農業轉變,開發理念向發展高效生態農業轉變,開發布局向突出優勢特色農業轉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農業綜合開發戰略調整,提升農業競爭力。
第五條年度滾動計劃編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三農”的總體部署,以及中央、省級財政支持“三農”方針政策;
(二)符合農業可持續發展,提升農業競爭力總體目標;
(三)符合國家批準的有關發展規劃,以及本省、本部門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要求;
(四)符合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優化資源、生態和環境;
(五)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鼓勵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推進城鄉一體化。
(六)推進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采取農民合作社、農民持股農業龍頭企業等多種形式,努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第六條年度滾動計劃期限為1年。
第七條年度滾動計劃實行滾動編制、滾動實施。允許采取開發縣輪換開發制,每年將幾個開發縣的開發資金集中輪換滾動開發一個縣。
第八條年度滾動計劃實行分級編制管理。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農開辦)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省轄市、直管縣做好滾動計劃編制工作,在進行審查、匯總的基礎上編制本省年度滾動計劃,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市級農開辦負責組織、指導、審查所轄縣(市)年度滾動計劃,并匯總上報省農開辦;縣級農開辦負責組織編制本縣年度滾動計劃。省直管縣直接報送省農開辦。市、縣級農開辦未設在財政部門的,由農開辦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做好滾動計劃編制上報工作。
部門項目滾動計劃由省級家口部門按照中央家口部門下達的項目編制細則要求,會同省農開辦一起組織編制省級部門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第二章 編制
第九條年度滾動計劃編制主要依據: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三農”工作方針政策;
(二)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國家和我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
(四)相關行業規劃和專業規劃、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農業發展規劃;
(五)地區自然和經濟發展狀況。
第十條年度滾動計劃編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背景、編制依據、范圍和期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三)具體布局、建設任務和內容
(四)項目安排類別和數量、涉及縣(市)數量和名稱;
(五)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六)效益分析和環境影響分析(含水資源平衡分析或水量供需分析);
(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年度滾動計劃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地方切塊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二)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三)產業化經營項目(一般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試點項目、“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第十二條 省農開辦一般按上年度(開展編制年度滾動計劃工作當年的前一年)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規模(扣除一次性專項)的140%測算、下達省轄市、直管縣編制下一年度(開展編制年度滾動計劃工作當年的后一年)滾動計劃的資金項目控制規模,省轄市、直管縣據此編制下一年度滾動計劃。
第十三條編制年度滾動計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經過政策、經濟與技術等充分論證,確保編制科學嚴謹、符合實際。
第十四條年度滾動計劃中的所有項目,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中報書)并經省農開辦評審可行;其中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試點項目、“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原則上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公開競爭選項。
第三章 報送和備案
第十五條省轄市、直管縣(市)農開辦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農開辦報送下一年度滾動計劃;省農開辦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下一年度滾動計劃。
第十六條報送省農開辦的年度滾動計劃應當包括下列材料:報送文件、年度滾動計劃編制說明和匯總表,省轄市農開辦審查意見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報書)的電子文檔、地方財政資金承諾意見,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七條省農開辦收到省轄市、直管縣(市)年度滾動計劃后,首先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有關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省農開辦可將其退回,補充完善后由省轄市、直管縣(市)再行報送。
第十八條對初步審核基本符合要求的年度滾動計劃材料,由省農開辦組織對所有項目進行評審,并將評審意見及時反饋給省轄市、直管縣(市)。
第四章 管理和運用
第十九條 年度滾動計劃實行項目庫管理。省農開辦在市、縣級農發機構報送的年度滾動計劃基礎上建立完善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省轄市農開辦在縣級農發機構報送的年度滾動計劃基礎上建立完善市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縣級農開辦應將篩選合格的項目納入縣級項目庫。
第二十條報送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意的年度滾動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確因政策調整等特殊原因需對年度滾動計劃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經國家農發辦同意。
第二十一條省農開辦每年7月起,依據備案同意的年度滾動計劃和國家農發辦下達的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指標,下達省轄市、直管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指標,省轄市、直管縣(市)據此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省農開辦負責匯總、編制并向國家農發辦報送本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年度實施計劃。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應與年度滾動計劃相銜接,年度滾動計劃以外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年度實施計劃。
第二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經國家農發辦批復后,省農開辦要及時批復到省轄市、直管縣(市)并依據國家下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及時下撥資金。
第二十三條 年度滾動計劃受中央財政投入規模所限、無法在當年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劃安排的項目,可轉入下一年度滾動計劃,并在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劃中同等條件予以優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農開辦將年度滾動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作為對省轄市、直管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績效考評和綜合檢查的重要內容,并作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省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省轄市農開辦應加強年度滾動計劃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年度滾動計劃編制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有關各級農開辦除在職權范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以外,還要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滾動計劃匯總表
附件二: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年度滾動計劃項目編制細則
2.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綜合治理年度滾動計劃項目編制細則.doc
3.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地方切塊中型灌區年度滾動計劃項目編制細則定稿.doc
4.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現代農業園區年度滾動計劃項目編制細則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