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標準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4050”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焦政辦〔2003〕104號)和《關于使用二〇一二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焦社險〔2013〕20號)要求,經研究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將“4050”再就業人員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調整如下:
1、凡公益性崗位錄用一名“4050”人員再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政府給予用人單位的崗位補貼每月620.00元維持不變。
2、經安排上崗的“4050”人員,政府給予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每人每月458.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5.71元(養老金355.20元/月人,失業金35.52元/月人,醫療保險144.99元/月人)。大病醫療保險費為每人每年70元(政府補貼35元/年人,個人負擔35元/年人)維持不變。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
3、以上各種補貼總計1155.71元,仍由財政按原渠道籌集發放。
4、應由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和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費分別從下撥用人單位的崗位補貼中一并扣除,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代繳。
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此文件執行,確保“4050”人員每月工資不低于1240元(含代扣代繳的個人應繳保險159.84/月)。市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用人單位的執行情況。對于違反規定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資金的,要追究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