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 焦作市衛生局
關于做好2014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核定
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財政局、衛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 》(豫政辦〔2013〕80號)和《財政部 衛生部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0〕307號),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指導各縣(市)區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014年收支核定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經常性收入核定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具體核定辦法:
1、醫療收入:原則上按照2013年門診人次、人均門診費用和住院人次、人均住院費用,結合2011年至2013年門診人次、住院人次的增長趨勢,考慮醫療收費價格變動,醫保和新農合以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調整因素等導致門診和住院收入增減變動的影響,結合其他實際核定2014年的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2、財政補助收入:根據從財政部門取得的人員和公用經費補助收入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等核定。其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核定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核定,補助標準各縣(市)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標準人均不低于30元、五城區人均不低于34元,扣除村醫因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村衛生室承擔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后核定。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收入根據其承擔的項目數量、質量核定。
3、上級補助收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4、其他收入:原則按照2013年數預測,并考慮單位實際情況予以核定。
二、經常性支出核定
經常性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和公共衛生支出,醫療支出含人員經費、藥品支出、衛材支出、非財政資本性支出、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公共衛生支出含人員經費、藥品支出、衛材支出、非財政資本性支出、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具體核定辦法:
1、在職人員工資:2010年省編辦下達的編制數內確定的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編制數和績效工資標準核定。
2、社會保險費:
(1)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定的繳費基數和單位應負擔的比例核定。
(2)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定的繳費基數和單位應負擔的比例核定。
(3)工傷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定的繳費基數和單位應負擔的比例核定。
(4)生育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定的繳費基數和單位應負擔的比例核定。
(5)失業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定的繳費基數和單位應負擔的比例核定。
(6)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稽核確定的繳費基數和單位應負擔的比例核定。
(7)大額醫療保險:按編制人員、退休人員人數(含按規定提前退休條件人數),按照規定的標準測算。
3、辦公費:按照當地事業單位辦公費定額核定。沒有定額的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4、印刷費:按照當地事業單位印刷費定額核定。沒有定額的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5、水電費:按照單位實際用水、耗電情況,結合2013年的實際發生數予以核定。
6、郵電費:按照當地事業單位郵電費定額核定。沒有定額的根據單位實有電話、寬帶及光纖的實際使用情況,結合2013年發生數核定。
7、取暖費:根據單位實際取暖方式分別核定,使用鍋爐的按照燃料價格及使用量,結合2013年發生數核定;使用空調、電暖氣的在水電費中核定。
8、交通費:按照車輛編制管理部門確定的車輛編制數和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和車輛燃修費、路橋費定額核定。沒有編制和定額的按2013年實際發生數合理確定。當年新增車輛購置稅及入戶費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核定。
9、差旅費: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定額核定,沒有定額的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10、維修費: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11、培訓費:按照在職人員基本工資總額的1.5%核定。
12、招待費: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招待費定額核定。
13、會議費: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14、衛材支出:按照2013年衛生材料占業務收入的比例,結合2014年業務收入預測數核定。
15、藥品費:按照藥品收入核定。
16、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17、物業管理費:按照2013年各單位實際發生的支出結合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18、工會經費:按照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核定。
19、福利費:按照在職、離退休人員工資總額的2.5%核定。
20、退休費:沒有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按照實有退休人員退休費核定。
21、遺屬補助:按各單位實際遺屬補助人數及補助標準核定。
22、離退休公用經費支出:按照各單位離退休人數和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公用經費標準定額或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23、醫療風險金: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
24、其他支出:按照單位2013年發生數結合單位2014年情況預測核定。
各縣(市)區財政、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在分別核定年度各項經常性收入和經常性支出項目數額的基礎上,核定年度經常性收入總額與經常性支出總額以及兩者之間的差額,差額部分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給予財政補助。
各縣(市)區要將收支核定結果于3月15日前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市衛生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