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采購
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財購【2012】20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有關縣(市)財政局: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我廳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代理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保證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61號令)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對代理機構的考核原則上按照所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省、市、縣(區)財政部門分別對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進行考核,市、縣(區)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考核的應將考核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凡在河南省境內承擔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均應接受本省內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代理機構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序規范,考核認真”。不得借考核干預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己斯ぷ鹘M成人員中,與代理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條 采購項目實施情況。內容包括代理協議、采購文件、信息公告、專家抽取使用、采購方式及程序執行、政策功能落實等情況。
第八條 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包括機構設置,崗位職責、采購活動組織規程及工作紀律要求、建立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工作運行機制等情況。
第九條 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熟悉和遵守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制度情況,組織和參加學習及培訓情況等。
第十條 基礎工作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質疑答復滿意度、有關收費和統計報表完成情況、向財政部門反饋評審專家表現情況等。
第十一條 采購成果和效益情況。包括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次數、規模和采購效果,采購項目成功率,發生質疑和投訴等情況。
第十二條 服務質量情況。包括及時向采購人、供應商提供咨詢服務,協助采購人做好需求分析,依法公平公正組織項目開評標活動,正確履行代理職責,認真答復投標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在規定時間內向采購人提供評標報告,及時向中標供應商發送中標通知書、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等。
第十三條 預防商業賄賂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規定,與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宴請、旅游、娛樂,收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以及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行為。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認定需要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條 考核分綜合考核和定項考核兩種。綜合考核是對所有代理機構的全面考核;定項考核是由各級財政部門針對一項或幾項內容對進入當地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機構進行的考核。
第十六條 綜合考核工作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原則上每二年一次。定項考核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采購項目實施情況隨機進行,定項考核結果將作為綜合考核時的重要參考內容。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考核,可以邀請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參加或向相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考核工作開始前,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考核工作需要按照考核辦法制定考核內容和評定標準。并在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通知代理機構。綜合考核的內容和評定標準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接到考核通知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連同考核所需文件、數據及有關資料一并報送給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結合其自查報告進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在考核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報告。定項考核報告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發送被考核代理機構并上報省財政廳。綜合考核由省財政廳匯總各級考核意見作出正式考核報告,并發送代理機構。綜合考核和定項考核報告均應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代理本地政府采購業務,進行內部整頓。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考核人員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綜合考核中發現的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由省財政廳區別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和處罰,定項考核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涉及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行政處罰應報請認定資格的機關作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