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2012] 11號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北京、上海、廈門國家會計學院,財稅博物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和調整了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其中,取消3項、不再將財政部列為審批部門的3項、合并1項,現予公布。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精神,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后續監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不斷深化財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推動財政管理方式轉變。
附件: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財政部
2012 年11月6日
附件:
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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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1 |
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
財政部 |
2 |
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3 |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
(二)財政部不再作為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原審批部門 |
調整后審批部門 |
備注 |
1 |
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農業部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審批時征求財政部、農業部的意見 |
2 |
“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時征求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的意見 |
3 |
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民銀行、 財政部 |
人民銀行 |
無 |
(三)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合并后項目名稱 |
備注 |
1 |
虧損補貼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財政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并入“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