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來的“焦作市山陽路大修工程(南水北調引橋南-人民路、與解放路交叉口)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專用合同條款第2.3條提供施工場地“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天具備施工條件并移交給承包人”建議改為“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 天具備施工條件并移交給承包人”。
2、專用合同條款第16.1條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法: ”建議改為“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法:施工期間的人工及材料信息價格,如超出焦作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2012年第(4)期工程造價信息的10%(不含10%),允許調整價差并且僅調整超出10%范圍外的部分,10%范圍內的不作調整”。
3、專用合同條款第24.1條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建議改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選擇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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