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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為促進小企業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做好自《小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向《小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轉換的銜接工作,現對小企業執行新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如下:
一、總體要求
首次執行新準則的小企業應當認真做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資產和負債清查、科目轉換與賬務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一)及時修訂內部會計核算辦法。小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修訂小企業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內容,確保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制度化、規范化。
(二)認真做好資產負債清查工作。小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準則前全面清查各項資產和負債,如實反映其狀況及潛在風險。對于清查出的損益,應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經批準后,調整相關所有者權益。
(三)認真做好有關賬務銜接工作。小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會計科目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對于一級科目,在不違反新準則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與合并;對于明細科目,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設置。首次執行新準則時,應當對原制度有關科目按新準則要求進行余額轉換,確保新舊會計科目順利銜接。
(四)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小企業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賬目調整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短期投資”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短期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也可沿用原賬。
2.“應收票據”、“應收股息”、“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 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準則均規定,預付款項不多的小企業可以將預付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借方,預付款項較多的小企業也可單獨設置“預付賬款”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新準則設置了“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科目,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收股息”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應收股息”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應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潤的金額轉入新賬中“應收股利”科目,將應收取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中“應收利息”科目。
3.“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和 “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和 “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轉賬時,應將上述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4.“在途物資”、“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物資”、“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在途物資”、“原材料”、 “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物資”科目,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的小企業還可以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原制度規定,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業,可以增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新準則相應設置了“材料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其核算內容也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也可沿用原賬。
新準則設置了“周轉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小企業庫存的周轉材料的成本,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業(建筑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周轉材料”科目。新準則下單獨設置了“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小企業,轉賬時,應對原賬中“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科目。
針對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新準則專門設置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用于核算小企業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轉賬時,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對原賬中存貨類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消耗性生物資產的部分轉入新賬中“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
5.“待攤費用”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待攤費用”科目,但允許小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增設相應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準則下不再增設“待攤費用”科目的小企業,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等科目。新準則下增設了“待攤費用”科目的小企業,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并在以后期間按原攤銷期限繼續攤銷。資產負債表日,對于新舊轉換時轉入的尚未攤銷完畢的待攤費用余額,或者執行新準則后發生的尚未攤銷完畢的待攤費用余額,應根據其性質進行分析,在資產負債表“預付賬款”、“其他流動資產”等項目中填列。
6.“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核算方法有所不同。新準則要求小企業對長期股權投資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對于原制度下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以前期間投資收益確認導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大于其投資成本的,在以后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應按照應分得的金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直至該項投資賬面余額沖減至原投資成本。
7.“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 應將原賬中“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債券投資”科目,也可沿用原賬。
8.“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針對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新準則專門設置了“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分別核算小企業持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原價(成本)及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累計折舊。轉賬時,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對原賬中“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9.“無形資產”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無形資產”和“累計攤銷”科目,分別核算小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成本及其計提的累計攤銷。轉賬時,應對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無形資產成本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將無形資產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轉入新賬中“累計攤銷”科目;如上述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也可沿用原賬。
10.“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略有不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小企業籌建期間內發生的尚未攤銷完畢的開辦費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其他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直接轉入新賬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以后期間按原攤銷期限繼續攤銷。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利潤”、“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利潤”和“其他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準則均規定,預收款項不多的小企業可以將預收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貸方,預收款項較多的小企業也可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新準則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小企業(外商投資)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通過該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一并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應交稅費”科目,用于核算小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的余額一并轉入新賬中“應交稅費”科目。
2.“預提費用”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預提費用”科目,但允許小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增設相應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準則下不再增設“預提費用”科目的小企業,轉賬時,應對原賬中“預提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轉入新賬中“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新準則下增設“預提費用”科目的小企業,轉賬時,應將原賬中“預提費用”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并在以后期間實際支付時予以沖銷。資產負債表日,對于新舊轉換時轉入的尚未沖減完畢的預提費用余額,或者執行新準則后發生的尚未沖減完畢的預提費用余額,應根據其性質進行分析,在資產負債表“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其他流動負債”等項目中填列。
3.“待轉資產價值”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4.“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三)所有者權益類
1.“實收資本”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實收資本”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2.“資本公積”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資本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減少。轉賬時,應將原賬中“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3.“盈余公積”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盈余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盈余公積”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4.“本年利潤”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轉賬處理。
5.“利潤分配”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
轉賬時,應首先結轉執行新準則前各項資產和負債所清查出的損益,經批準后,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同時,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余額以及“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小企業籌建期間內發生的尚未攤銷完畢的開辦費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經上述調整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的,屬于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的小企業或者“資本公積”科目有貸方余額的小企業,還應依次沖減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
最后,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在進行相關調整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四)成本類
1.“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生產成本”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對于季節性生產性小企業之外的小企業,“制造費用”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轉賬處理。對于季節性生產性小企業,“制造費用”科目年末有余額的,應在轉賬時將原賬中該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2.“研發支出”、“工程施工”和“機械作業”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研發支出”科目,且不允許研發支出資本化,因此不需要進行轉賬處理。
針對小企業(建筑業),新準則專門設置了“工程施工”和“機械作業”科目,分別核算小企業(建筑業)實際發生的各種工程成本,小企業(建筑業)及其內部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機械站和運輸隊使用自有施工機械和運輸設備進行機械作業(含機械化施工和運輸作業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相關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工程施工”科目。
(五)損益類
原制度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和“所得稅”科目。新準則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和“所得稅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比有所調整。由于原賬中上述損益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轉賬處理。
三、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小企業執行新準則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余額”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后填列。調整方法根據上述有關規定處理。執行新準則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準則的規定編制。
(二)利潤表
小企業執行新準則當年“利潤表”的“上年金額”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潤表”項目與新準則規定的“利潤表”項目如有不同,應將原制度下“利潤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準則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列。執行新準則當年的“利潤表”應按新準則的規定編制。
(三)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執行新準則當年“現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額”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現金流量表”(如果小企業編制的話)的“本年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現金流量表”項目與新準則規定的“現金流量表”項目如有不同,應將原制度下“現金流量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準則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列。如果小企業上年沒有編制現金流量表或者上述調整不切實可行的,小企業執行新準則當年“現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額”欄可以不予填列。執行新準則當年的“現金流量表”應按新準則的規定編制。
四、其他有關問題
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等其他會計制度的小企業,在首次執行新準則時應比照本規定執行。
附: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轉換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