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焦作城區段7座跨渠橋梁調整設計變更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合同第7.2條款建議修改為“最終結算設計費用以南水北調中線管理局、南水北調焦作城區辦、焦作市財政局、焦作市審計局、焦作市投資集團共同確認的工程造價為依據,按調整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造價為基數,按焦作市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場價格確定最終設計費。”
2、合同第8.2條款建議修改為:待財政、審計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支付至設計費用的90%。
3、合同第
4、合同第
5、合同第十一條建議修改成“...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012年8月9日
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焦作城區段建設辦公室、焦作市南水北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局經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