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財稅政[2011]86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鄭州新區國家稅務局,省地稅直屬各單位,有關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調整起征點。其中,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