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財政局文件
焦財采購〔2012〕5號
關于印發焦作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對我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采購代理機構工作效率,保障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焦作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焦作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采購代理機構工作效率,保障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注冊地在焦作市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注冊地不在焦作市區域內但在焦作市財政部門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參加考核。
第四條 焦作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監督考核結果將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五條 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邀請紀檢監察、檢察、審計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對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情況進行考核,必要時可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代理機構日常代理政府采購活動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辦法,滿分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為60分,年度考核為4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合格,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向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等發放《焦作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情況反饋表》,征求對采購代理機構業務代理的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優秀比例達到80%以上的加10分,達到60%以上的加5分,50%以下的扣5分。
第九條 每年終了,各采購代理機構將本年度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并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形成自查報告。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
第十條 考核小組根據年度考核方案的考核內容進行量化打分、匯總,得出年度考評結果,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日常考核內容,經過匯總得出日常考評結果,二者匯總后加減反饋意見得分,得出各代理機構的最終得分。
第十一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改進意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按照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意見進行整改。
第三章 年度考核內容及辦法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分值40分。包括營業場所、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培訓考試、采購效率、質疑投訴、信息報送、服務質量、廉潔自律等。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評分辦法:
一、營業場所(3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項扣0.5分。
(一)無固定的辦公營業場所;
(二)無固定的開標評標場所;
(三)無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電子監控錄音錄像設施和辦公設備(包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掃描儀等);
(四)無獨立的財務室;
(五)無獨立的政府采購資料檔案室;
(六)無具備互聯網連接和網絡設備操作的安全措施,無組織實施網上招標采購的能力。
二、隊伍建設(4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扣1分。
(一)專職人員未達到5人以上;
(二)未與專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金;
(三)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四)專職人員在其他代理機構兼職。
三、內部管理(1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扣1分。
(一)未制訂工作操作規程;
(二)未制訂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三)未制訂部門及個人崗位職責;
(四)未制訂質疑受理制度;
(五)未制訂內部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六)未制訂內部人員考核獎懲機制;
(七)未制訂財務管理制度;
(八)未制訂檔案管理制度;
(九)未制訂廉潔紀律制度;
(十)內部管理制度未上墻等。
四、制度執行(7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扣1分。
(一)未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計劃執行;
(二)未按照財政部門核準的采購方式執行;
(三)未經批準擅自代理采購進口產品;
(四)未按照規定簽訂完整規范的委托代理協議;
(五)未按照規定優先或強制采購節能環保產品;
(六)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規定;
(七)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采購)文件。
五、培訓考試(4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扣1分。
(一)從業人員無故不參加集中組織的政府采購學習培訓;
(二)從業人員無故不參加我市政府采購業務知識考試;
(三)從業人員參加考試未合格;
(四)從業人員未取得我市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采購效率(2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扣0.5分。
(一)財政部門批復采購計劃后未及時編制上傳采購文件;
(二)未及時起草發布采購公告;
(三)未及時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四)未及時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七、質疑投訴(3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扣1分。
(一)代理項目出現質疑;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答復質疑;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質疑引起投訴。
八、信息報送(2分)
(一)政府采購信息報表未按照規定渠道和方式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扣0.5分;
(二)采購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門備案,扣0.5分;
(三)采購資料未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門備案,扣1分。
九、服務質量(2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扣0.5分。
(一)未積極主動向采購人提供服務,采購人不滿意向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三)未公平公正對待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供應商向監督監管部門反映;
(四)政府采購各當事人對代理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進行投訴。
十、廉潔自律(3分)。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扣3分。
(一)接受采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游、娛樂等行為的;
(二)接受供應商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的;
(三)在采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
(四)其他不廉潔行為等。
第四章 日常考核
第十四條 日常考核分值60分。分為日常星級動態考核和現場監督考核。包括信息公告發布情況、公示欄星級考核情況、下發告知書情況、開標組織情況、評標組織情況、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日常考核評分辦法:
一、信息公告發布(1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每次扣2分。
(一)采購公告發布不及時;
(二)采購公告發布與其他網站不同步;
(三)采購公告內容不完整不規范;
(四)結果公告發布不及時;
(五) 變更未發布變更公告;
(六)300萬元以上項目未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上公示三天。
二、星級考核(8分)
(一)記錄一顆黃星,每次扣2分;
(二)記錄一顆紅星,每次扣6分。
三、整改告知(4分)。
(一)違反規定下發整改告知書,扣1分;
(二)未按要求領取整改告知書,扣1分;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整改方案及措施,扣2分。
四、開標現場組織情況(9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每次扣1分。
(一)未宣布開標現場紀律;
(二)無專人負責簽到;
(三)無專人負責接收投標文件;
(四)無專人負責現場記錄;
(五)未組織投標人通過抽簽,確定唱標、談判順序;
(六)未組織投標人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
(七)未按規定內容唱標和復唱;
(八)未組織投標人對文件密封檢查情況、開標過程有無異議確認簽字。
(九)項目負責人或主持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能妥善應對突發事件影響開標的。
五、評標現場組織情況(1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每次扣1分。
(一)未查看評審專家證件;
(二)未宣布評審現場紀律;
(三)未組織評審專家簽訂廉潔自律承諾書;
(四)未按規定推薦評審組長;
(五)未組織評審專家對投標文件進行資格性檢查;
(六)未組織評審專家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檢查;
(七)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組織投標人澄清有關問題;
(八)未按照規定的評審辦法組織評審專家評審;
(九)未組織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十)未對評審專家評審結果進行現場復核;
(十一)未阻止采購人代表或其他人員發表傾向性言論;
(十二)未強調評審現場所有人員對評審情況進行保密;
(十三)評審現場混亂,大聲喧嘩、隨意出入、來回走動、接打電話等行為未及時制止的;
(十四)項目負責人或主持人對采購文件制定的有關內容或評審標準不熟悉等;
(十五)項目負責人或主持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能妥善應對突發事件影響評標的。
六、其他規定執行情況(1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每次扣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抽取評審專家或人數組建評審委員會;
(二)未按規定抽取社會監督員;
(三)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四)未組織相關人員如實填寫《焦作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工作評價表》;
(五)未組織社會監督員如實填寫《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意見表》;
(六)其他未嚴格執行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規定的。
第五章 考核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綜合考核小組意見作出考核報告。考核結果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經考核評比,對于考核優秀的采購代理機構給予通報表彰;對于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進行內部整頓。對于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我市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并在兩年內不予認定核實或備案。
第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焦作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