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審的焦作市解放路普濟河橋梁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焦作市解放路普濟河橋梁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協議書第五條建議明確為“本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
2、專用合同條款第15.4條“因變更引起價格調整的其他處理方式:……”建議修改為“因變更引起價格調整的其他處理方式: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標優惠條件調整后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審核并經財政或審計部門確定后執行”;
3、專用合同條款第15.5條“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法……”建議明確為“無”;
4、專用合同條款第24.1條建議改為第(2)種解決方式。
二、焦作市解放路普濟河橋梁工程監理合同:
1、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三十九條“付款方式:監理進度款按照……支付。”建議修改為“付款方式:監理進度款按照被監理工程施工進度的80%支付,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結算價計算最終監理報酬,并支付總額的95%,余款待質保期滿后一次支付,每次付款均以市財政或審計部門出具的意見為準。”
2、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建議明確為“無”;
3、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四十九條“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議修改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送:財政預算編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