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街、林園路供熱管網施工、監理、
焦財審合字[2011]65號
焦作市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審的“烈士街(普濟路-果園路)、林園路(林園小區-園林美墅)供熱管網工程施工、監理及設計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林園路(林園小區-園林美墅)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合同:
1、專用合同條款第11.5條:建議修改為“逾期竣工違約金計算方法:每延誤一天,支付違約金1000元;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限額:累計不超過合同總價3%”。 第11.6條:建議修改為 “無”。
2、專用合同條款第15.3條建議修改為與招標文件一致。
3、專用合同條款第15.4條建議修改為“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標優惠條件調整后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審核并經財政或審計部門確定后執行”;
3、專用合同條款第16.1條建議修改為 “不予調整”;
4、專用合同條款第17.2建議修改為“無。”
5、其他標段施工合同按照以上標段文本填寫統一。
二、烈士街(普濟路-果園路)、林園路(林園小區-園林美墅)供熱管網工程監理合同:
1、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四條“監理范圍:烈士街(普濟路-果園路)、林園路(林園小區-園林美墅)供熱管網整個工程的施工階段。”建議按照招標文件修改為“監理范圍:烈士街(普濟路-果園路)、林園路(林園小區-園林美墅)供熱管網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的監理。”
2、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三十九條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和支付額外工作報酬建議明確為“無”;
3、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四十九條“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議修改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烈士街(普濟路-果園路)、林園路(林園小區-園林美墅)供熱管網工程設計合同:
1、合同第七條合同設計費用為招標文件中包括的全部工作內容,經審核為24.52萬元。
2、第八條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5萬元;提交初步設計成果后,發包人支付設計費10萬元;提交全部設計成果后,發包人支付設計費16萬元。”建議按照招標文件修改為“初步設計通過專家評審和施工圖設計通過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審查后,支付中標費用的40%,工程開工后,按照工程進展同比例支付剩余費用”。
2、第十一條“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河南省技術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議修改為“調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3、第十二條第12.2條“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為止”建議修改為“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竣工驗收結束為止”。
送:財政預算編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