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南水北調中線焦作城區段市政管線配套穿越工程監理及施工合同審查意見書
焦財審合字[2011]64號
焦作市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來的市政管線穿越運河工程監理及施工合同進行審查,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市政管線穿越總干渠工程監理合同
1、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三十九條“付款方法:按照……支付監理費?!苯ㄗh改為“付款方法:按照被監理工程施工進度的80%支付監理進度款,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結算價計算最終監理報酬,并支付總額的95%,余款待質保期滿后一次支付,每次付款均以市財政或審計部門出具的意見為準。”
2、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應建議改為為“無”。
3、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四十九條,建議改為第(二)種解決方式。
二、市政管線穿越總干渠工程施工合同
1、專用條款第15條第15.3.2條“(1)承包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的期限:……”應改為“(1)承包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的期限: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SPAN>
2、專用條款第15條第15.3.2條“(3)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的期限:……”應改為“(3)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天內?!?/SPAN>
3、專用條款第17.3條“每完成.......意見為準”建議修改“每完成一道管道,按完成該處管道造價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全部竣工結算經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審計后,工程款支付至結算價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退還質保金。”
4、專用條款第24.1條,建議改為第(2)種解決方式。
2011年12月26日
送:預算編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