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上劉莊粘土礦廢棄礦山地質環境
焦財審合字[2011]50號
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按照市有關規定,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中心對你單位送審的“焦作市上劉莊粘土礦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現將審查意見告知如下:
1、施工合同第五條工程費用支付日期和方式建議為:合同簽署后1個月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額的30%預付款;工程全部施工結束,經監理單位和原設計單位驗收后,支付合同金額的60%;經河南省國土資源局驗收合格,完成資料匯交、養護期結束全部移交后,竣工決算經財政、審計部門審定后付至審定結算價的95%,留5%為質保金,缺陷責任期滿后付清。
2、施工合同第七條第4條款建議取消。
3、施工合同第九條第2條款建議取消。
4、監理合同第五條工程費用支付日期和方式建議為:監理合同簽署一個月內,支付監理合同金額的30%預付款;工程驗收合格,提交監理報告后,支付監理合同金額的60%;經河南省國土資源局驗收合格,全部移交后,竣工決算經財政、審計部門審定后付剩余的10%。
5、監理合同第七條第2條款建議取消。
6、監理合同第九條第2條款建議取消。
送:局經濟建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