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
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財政局、教育局,省直有關單位,各高等學校,各有關縣市財政局、教育局:
根據《河南省關于進一步推進“大學生村干部”計劃的實施意見》(豫辦[2008]16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報經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對我國境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愿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服務期考核合格的學生實施助學貸款代償。現將《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河南省關于進一步推進“大學生村干部”計劃的實施意見》(豫辦[2008]16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務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本金及發生的利息由財政實行代償。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我國境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中央部屬院校高校畢業生助學貸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進行代償。
第四條 本辦法中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我省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我省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我省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核工業等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愿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務期間,每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等級。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代償。
第八條 在校期間助學貸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財政代償的,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財政只代償在校學習期間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如利息沒有代償的,先由畢業生墊付,任職期滿經考核合格后由財政一次性補償給畢業生。畢業后到本金全部償還之前的利息由學生自行負擔。
第九條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十條 我省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服務期滿,一次性代償的辦法。即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償資助完畢,并由獲得代償資助的學生向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一次性償還剩余本息,代償資金發放到賬前,學生應按照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規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償付義務,如未及時償還,造成的違約后果由學生自負。
第十一條 代償資格審核程序:
(一)對于參加高校所在地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申請辦理代償手續時應向學校遞交《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縣級主管部門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對學生個人信息、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代償條件的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
對于參加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畢業生,需同時由生源地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代償條件的由生源地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通過上述審核并蓋章后的《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由畢業生報到時交就業單位縣級主管部門留存。
(二)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3年后,由就業單位縣級主管部門在學生代償申請表上填寫審查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遞交的代償申請表進行逐一審核,填寫《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批復匯總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填寫《匯總表》,并于
(三)省資助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并以此為根據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需求,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和名單上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各市、縣報送的《河南省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批復匯總表》經省資助中心審核蓋章后,批復各市、縣資助中心。
(四)每年10月31日前服務期滿的畢業生可于當年申請貸款代償,
(五)申請助學貸款代償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畢業證復印件;
2、身份證復印件;
3、就業協議(或錄用通知)和報到證復印件;
4、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復印件;
5、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1)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確定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省和服務所在市縣共同籌措,具體按照省、市、縣4:4:2比例承擔;財政直管縣由省、縣財政按照6:4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代償資金撥付程序:
(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資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審核后對各市下達省級代償資金和代償學生名單。
(二)各省轄市、直管縣財政局在收到省財政廳資金撥付文件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省級資金和市本級應承擔資金下達各縣。
(三)各縣在收到省、市財政專項資金后,應足額安排縣本級承擔部分,并按照確定的代償名單在30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存入畢業生本人的銀行卡中。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建立與就業單位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的定期聯系制度,建立完整準確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檔案,并將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縣級主管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我省招收的大學生村干部助學貸款代償按照豫辦[2008]16號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辦理。2008年度招收的大學生村干部向畢業高校和縣級資助中心申請貸款代償的截止時間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